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编制濠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区人大和区政府批准后,将计划下达。进行宏观经济预测,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加强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对区域经济宏观调节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安排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和正式计划的下达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区重大项目和工程质量稽查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区经济体制改革,制定产业规划。
(六)负责区国防动员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和专项规划,以及法定图则、城市设计;参与研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生态保护规划工作。
(九)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十)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负责对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本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管理、指导,监督本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分管的商品和收费标准,及时调整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或区政府审定。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发展规划局设7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行政日常事务和文秘、资料、档案及后勤服务工作:做好本局机关的党务、纪检、监察、人事、职工教育和工、青、妇、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管理局的财务和资产;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协助党政领导班子做好机关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
(二)发展综合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计划上报和下达实施,分析、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衔接平衡与协调。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与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承担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政策。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办理审核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的备案登记和外商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项目的招标投标核准和工程竣工验收;承担区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投资管理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全区重点建设投资项目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协助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并跟踪、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指导、协调、监督粮食管理工作,做好国内外经贸流通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批区域内资金和建设条件可以自我平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办理房地产投资项目及审核上报国债投资项目,参与区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规划综合股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审查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单位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组织编制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建设用地股
负责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定点、划定用地红线图、承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承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工作。
(六)建筑工程股
负责审查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及审核业务;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市政设施规划,出具有关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设计要点,审查城乡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对外交通设施、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及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物价股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省、市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条例。负责本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对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教育、医疗收费进行管理,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协调处理本区各部门、行业的价格争议,治理乱收费有关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负责本区价格资料统计,价格宣传、培训等综合和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