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阳府办〔2016〕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68号)和《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汕府办传〔20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进行清理(下称“清理责任单位”,见表1),提出建议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填好相关表格(见表2),对建议修改的,请另附纸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表格和修改意见报送至区法制局(一并附送电子文本);同时,要指定一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于9月23日前报区法制局。其他单位如果认为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亦可提出建议和理由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区法制局。
二、各镇(街道)和区府直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和区府直属各单位负责清理,填好相关表格(见表3),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区法制局(一并附送电子文本)。区府直属各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三、各清理责任单位和各镇(街道)、区府直属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涉及办事时限的内容要按照《汕头市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汕府办〔2016〕19号)的“三四三”时限要求,调整、修改为即时办结、5个工作日内办结、比法定时限提速50%办结这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联系电话:83819202,传真:83825960,电子邮箱:cyqfzj@163.com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