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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府通字〔2016〕2号
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机(电)动和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驶范围:城东大道、东山大道、中华路、南中路、北关路、西环城路、棉新大道、城南一路、长春路、亭脚路、中山路、水门路、柳园路、石珠路、西关路、棉西路、城西一路、城西二路、城西三路、城西四路、城西五路、城西六路、城北一路、城北二路、城北三路、城北四路、城北五路,以及连接上述道路的支道。即以下区域:文光街道管辖区域;棉北街道平南、平西、平北社区管辖区域;城南街道新宫、五仙、五响、龙井、口美社区管辖区域。用于市政服务的车辆除外。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区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6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日止。
特此通告。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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