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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3-12-13 10:41
  • 来源: 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潮阳府规2013007

 

 

 

 

 

 

汕潮阳府〔201383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潮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经第6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3129

 

 

潮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推动全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工业园区,是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推手,要坚持空间布局合理、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主导产业突出、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总体发展思路。

第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园区管理机构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 区专门成立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工业园区进行分级管理。省以上批准的工业园区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批准同意设置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园区管委会),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园区内行使区级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镇、街道以下形成的工业园区,管理机制由镇、街道自行研究决定,设置管理机构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程序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新设定、变更、扩园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封闭管理,一级财政,计划单列”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建良好软环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管理、服务、协调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园区内的行政管理,报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制定和实施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依据潮阳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入园项目、企业的资格审查,组织、协调、督促园区各类投资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立项以及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负责园区项目用地的征用、出让、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园区的规划、财政、建设、审计、劳动、人事、科技、安全、环保、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和信息、人才、商务、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投资硬环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园区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项目,并认真开展筛选、审核和申报工作,争取市、省、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

()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在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园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接受、理顺和解决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诉事项,并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相关的职能机构,对园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园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园区准入条件

 

第十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每年颁布的产业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园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政策和园区投资用地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制定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先保障产业转移、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用地,切实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三年内必须建成投入使用;大项目可以分期投入使用。逾期未建设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未经批准,入园企业不得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必须遵循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自觉接受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环保要求,严格环保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生态保护工作。必须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严禁入园的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入园,从源头控制污染,尽可能减少园区污染物产生。

 

      第四章 园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立项批复,由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指导并协助向其它部门登记、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入园建设的投资项目,其建设过程均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章 园区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园区用地纳入全区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单列,对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挂钩联系制度,优先安排,保证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各类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技改创新和产业扶持资金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园区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园区内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和各项通关便利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展会展位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在贷款、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财政和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融资、筹资。

第二十七条 优先扶持园区内符合上市条件企业列入全区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培育名单,加强分类指导,对分别完成上市股份制改造、辅导期和成功上市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在每阶段中给予财政资金、税收政策扶持鼓励。

第二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区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园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组建投融资机构,以多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园区建设的多元化融资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园区兴办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技术服务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创业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信息网络中心以及大学科技园和其他形式的创业孵化器基地,构建园区专业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在园区依法设立法律服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中介机构,完善园区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 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园区企业凡招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法人,由区人社部门和区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审批和入户手续,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五条 区、镇(街道)人社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并提供免费服务。与区职教中心相互配合与合作,建立劳动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供熟练技术工人;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定单式服务培训,建立起招工──培训──就业的一条龙服务模式。

第三十六条  对向入园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投诉举报的问题,监督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公安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全力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对强买强卖、强拉强运、排外坑外、吃拿卡要、干扰破坏企业建设生产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给予查处,切实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宜居、宜业、宜商的外部环境。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园区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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