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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2013-09-16 11:00
  • 来源: 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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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府〔2013〕61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

潮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已经2013年8月20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调整事项实施,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并于公布后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后续工作,需要公告的事项应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或变相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于《目录》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制定转移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其中,已具备转移条件的,要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要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工作安排,逐步实施转移;对于暂时不能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或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设置一定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职责,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两年。

三、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在《目录》公布后6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内容。原实施机关在完成交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对于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双方在《目录》公布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等。委托方在完成交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变相审批。

六、对取消和调整(包括下放、转移、委托、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将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移,不断优化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审批机关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不取消,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各事项逐一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缺位。

七、关于其他事项

(一)除取消事项外,其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交接期内,由原实施机关为主,承接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负责。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置、中间环节,改为部门之间征求意见的,终审部门要尽快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征求意见的办法和程序,加强沟通配合,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办事。

(三)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事项合并的,实施机关要及时完善合并后的相关程序和办法。

(四)对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实施机关应抓紧明确事后备案相关事宜。

(五)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如需对涉及的行政执法权进行调整的,应经区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对相关的资格资质认定、评定事项取消或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做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衔接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出具证明等的,应积极支持配合,继续为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提供相关服务。

(七)原实施机关应对职能承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促进承接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地承接职能。在职能交接期间,原实施机关要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确保交接期间管理到位、平稳过渡,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八)对于调整的职能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八、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迅速推进实施工作,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

 

附件:汕头市潮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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