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阳府规2013 005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潮阳府办〔2013〕46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乡低保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乡
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15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幸福潮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156号)的具体要求,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应保尽保,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把低保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低保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规范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
(一)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各村(居)要广泛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专栏、资料、小册子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重点宣传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保障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应履行义务等规定。通过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的低保政策法规意识,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同时要增强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自觉配合做好低保工作。
(二)严格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没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可以申请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城乡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一是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依法履行其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二是因赌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三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四是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区、镇(街道)在审核审批申请对象时,应严格把关,准确界定对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现象。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户主申请、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镇(街道)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再次张榜公示”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
规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在目前的条件下,村(居)委会可受镇(街道)委托受理低保申请有关事宜,或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交低保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在入户调查时,应由两人以上同行,要认真填写申请低保救助入户调查表,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并提出调查结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要分别签字确认,然后由镇(街道)民政办主任签名,以备审核、审批时查验。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纪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规范审批程序。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入户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确定低保对象的保障金,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予以批准的,应退回镇(街道)民政办,并由镇(街道)民政办向对象说明理由。
规范公示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区民政局委托镇(街道)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规范发放程序。区民政、财政和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要按照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存折账户。区民政局和镇(街道)民政办要完善存折和低保证的签领手续,镇(街道)民政办要及时将开户的存折和低保证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由对象签领,杜绝集中保管低保存折和低保证的做法。
(四)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分类施保
在对低保对象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入户调查人员要根据其劳动能力、家庭困难原因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将低保对象核准为A、B、C三类,在申请低保救助入户调查表中进行登记,以便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A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残呆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用绿色标识登记管理。
B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十四种重大疾病人员,单亲家庭中正就读大学、高中的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来源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需掌握其家庭生活变化情况,用黄色标识登记管理。
C类是随时跟踪管理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此类对象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变动大,需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及时了解家庭生活变化情况,采用红色标识登记管理。
根据以上三类人员的家庭困难情况,落实分类施保,A类人员按照《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按我区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五)建立低保年审制度
全面建立低保年审制度,即每年1-3月对所有低保对象生活状况、履行义务情况及低保资格进行审查、登记。村(居)委会要通知所有低保户持低保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年审登记,村(居)委会依据平时掌握情况(必要时需入户调查),对其生活状况及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在年审登记表中造册登记,提出初审意见,村(居)委会主任要签名负责,并将年审登记表连同低保证上报镇(街道);镇(街道)要对在保低保对象逐户审核,并在各村(居)的年审登记表中加具审核意见,对同意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确定保障期限,在其低保证上予以记载,审核后的年审登记表须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并以村(居)为单位,在年审登记表中加具年审意见。对通过年审的,准许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并在低保证上盖章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年审和逾期未参加年审的低保户作停保处理。
(六)完善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低保档案。区要建立一镇(街道)一柜,镇(街道)要按城镇低保一居一档、农村低保一村一档予以建档,村(居)要按低保户一户一档,并按居民、村民分类归档,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审核审批手续、公示公开资料等各项档案材料全部归档,达到记录规范、内容真实、标识清楚、装订规范、存放整齐的要求,并及时做好档案的动态管理。同时,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做好网络低保数据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更新信息,切实提高低保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把城乡低保工作作为落实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指导,抓好组织实施。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镇(街道)民政办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财政、人社、新闻宣传、审计、教育、扶贫、卫生、建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工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坚持应保尽保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要求,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对象应及时接受申请,纳入低保。区财政应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低保金的投入,每年足额将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努力适应我区低保对象进出、低保金增减的变化。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低保救济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低保工作的监督监察力度,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按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未履行《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应承担义务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要予以警告,并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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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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