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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府规2013 004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潮阳区2013年度城镇住房保障
对象标准的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3〕5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现将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本区城镇非农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39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二、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本区城镇非农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78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家庭,可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保障。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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