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阳府规2013 003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3〕4号
厦深铁路是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为加快推进厦深铁路潮阳站站前公共配套设施和进出站路的建设,确保2013年12月1日前厦深铁路建成通车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等有关规定,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厦深铁路潮阳站站前公共配套设施和进出站路的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拆迁人: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
二、拆迁实施单位:潮阳区谷饶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项目:厦深铁路潮阳站站前公共配套设施和进出站路建设工程。
四、拆迁范围:1、厦深铁路潮阳站站前公共配套设施征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2、进出站路征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3、上述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讯线路、地下供水管、排污管线、水利设施、坟墓以及部队国防长途通讯线路等(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凡与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有纠葛者,应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拆迁人声明异议。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区有关部门将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查丈、登记及补偿的审核确认。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居)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七、搬迁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地址:谷饶镇人民政府一楼国土所,联系电话:87634380)。
八、拆迁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用途,不得改建、扩建、装修、拆卸,不得进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借用、交换、赠与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等活动。
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按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与潮阳区谷饶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厦深铁路潮阳站站前公共配套设施和进出站路征地拆迁协议》(厦深潮征拆协〔2013〕0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