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汕头市潮阳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经第6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汕头市潮阳区农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区的村及涉农社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
第三条 经联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经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联社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联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实反映集体的财产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做到账务健全,结账及时,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筹集和管好集体资金,实行民主理财,确保农村财务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农民增收。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七条 经联社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经联社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任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
第八条 经联社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九条 经联社会计人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换或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财务档案资料一律由现任会计员保管,实行会计代理制的经联社财务档案资料由代理中心保管一年后,由经联社报账员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移交保管,离任会计或报账员不得保管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经联社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培训,区财政局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培训计划,按规定对纳入培训对象的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经联社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经联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债权债务往来账。出纳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账簿由会计员结账时及时登记。实行会计代理的经联社报账员要根据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记账凭证及时记辅助账。
第十四条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多栏明细分类账必须逐年更换账簿,不准跨年度使用,其他账簿可连续使用。
第十五条 经联社每年1月10日前应建好新账。每月2日前出纳员应将上月的现金收付凭证进行清结,填写现金月结表一式两份,连同收支凭证一并送交会计员或报账员核算;每月5日前会计员或报账员必须将上月的财务收支凭证整理核算,登记好账簿,填写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一份装订进会计凭证,一份送交财经负责人,一份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实行会计代理的按会计代理制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经联社会计员或报账员每月结账时应对各种账簿记录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账证、账账、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
第十七条 经联社原则上应按月进行结账。未实行会计代理制且规模较小(人口2000人以下)、业务量较少的经联社经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按季度结账,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必须结好上季度的账务。
第十八条 镇(街道)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将镇(街道)所属经联社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经联社必须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分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非会计员(报账员)不得经管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 经联社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现金库存限额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经联社的大额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信用社)转账结算,通过银行(信用社)转账结算的经济业务必须以银行(信用社)提供的转账结算凭证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联社应当以集体名义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因需要经批准可以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集体存款开设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要预留财经领导、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的印鉴,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确保集体资金管理安全。
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不准以融资方式向个体企业和个人放贷,否则造成集体资金流失,要由决策人赔偿集体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经联社出纳员违反现金库存限额规定,造成集体资金丢失或失窃,一律由出纳员赔偿,并依法追究出纳员的责任。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属经联社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不得账外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经联社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预借款,应办理借款手续,借款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经联社财经负责人签名审批后出纳才能付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的必须由“两委”干部集体审批。借据不能抵库存现金。借款必须在公务完毕后10天内结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二十七条 对各种应付款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
第二十八条 经联社不得擅自举债,举债5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干部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讨论通过,举债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还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造成损失,要依法追究举债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联社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开支原则上要取得合法的外来凭证,包括税务发票、银行结算凭证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如未能取得外来凭证,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开支票据,严禁自行购买或印制,严禁白条收付款。
第三十条 经联社的收支票据由会计员(报账员)保管,一切收支业务由会计员(报账员)填制,出纳员收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非出纳员收付款的,在该项经济活动结束3天内,代理人应及时与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对经联社票据领用、核销应建立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领用登记、核销工作。村会计(报账员)领用的收款票据用完后,将存根交回镇(街道),经核销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作废收据要保留完整收回。
第七章 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联社的集体经济开支由社主任或村(社区)委主任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管理。审批权限最高限额:人口1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500元,人口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800元,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1000元,人口5000至10000人的经联社为1200元,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经联社为1500元。超过审批限额1倍以内的,必须由支部书记核实签章,超过最高限额1倍以上的必须经村(社区)“两委”集体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联社集体大宗开支实行民主票决制,投资项目及公益福利性项目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3000人以下村居单项生产性支出5万元以上、3000人至5000人村居单项生产性支出8万元以上、5001至10000人村居单项生产性支出10万元以上、10000人以上村居单项生产性支出15万元以上都必须按民主票决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联社一切支出凭证都必须项目清楚,事由充分,标的明确,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印齐”,经联社主任经办的集体经济开支凭证由党支部书记审批,书记、主任由一人兼任的由“两委”成员集体审批,对于手续不齐全的支出凭证,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员(报账员)及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受理进账。
第三十五条 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面记录,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结算定案书、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需要报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第八章 岗位报酬
第三十六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岗位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年终岗位责任制奖金及补贴(包括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茶水补助、夜餐补助)。
第三十七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是指‘两委’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年终岗位责任制奖金由各镇(街道)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以及物价变动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原则制订。并于制订后15日内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的通讯费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补助标准确定,最高限额每人每月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150元,副书记、副主任120元,其他“两委”成员(包括享受“两委”待遇的)100元,其他工作人员80元。
第三十九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交通补助、茶水补助、夜餐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交通补助每人每月90元,茶水补助每人每月60元,夜餐补助每人每月60元。
第四十条 村、涉农社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船费、住宿费凭单据报销。出差误餐补助标准最高限额:镇外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市内每人每天4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60元,到毗邻市出差,其补助标准与市内相同。
第四十一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工资补助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发放外,不得巧立名目乱补乱贴,发放加班补助必须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通知为依据,违者要视其情节轻重落实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移交纪检、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 村、涉农社区其它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标准由村、涉农社区自行确定,其标准应控制在村、涉农社区两委标准的90%以下。
第四十三条 村、涉农社区两委干部年度岗位责任制奖和完成各项突击性任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奖金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对村、涉农社区干部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村、涉农社区干部的奖金额。村、涉农社区干部每人每年的各项奖金累计最高限额为:人口4000(含4000)人以下的为2500元,人口4001-8000人的为3000元,人口8001-10000人的为3500元,人口10000人以上的为4000元。奖金来源由村(社区)自筹解决。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拨给村、涉农社区的岗位补贴纳入村、涉农社区干部的工资报酬总额,在计发村、涉农社区干部工资及补贴时,应扣除上级财政拨给村、涉农社区干部的岗位补贴部分。
第四十五条 村、涉农社区干部属于国家(或者镇、街道集体单位)公职人员到农村基层任职,且其工资、奖金、补助等待遇在原单位领取的,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费、生活费补助。交通费、生活费补助标准最高限额每人每月450元,其补助资金由村(社区)自筹解决。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干部离任生活保障。建立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助制度。对任村(社区)“两委”成员10年以上(含10年),男达60周岁,女55周岁(或在换届时接近规定年龄不能任满一届,根据组织安排不再连任)正常离任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可按本人离任前的月岗位补贴百分比计发月生活补助,其中党(总)支部书记按90%、党(总)支部副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按85%,其余“两委”成员按80%计发。对任村(社区)“两委”成员不满10年,正常离任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可按任满一届1000元标准由村(社区)发给一次性补助。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由村(社区)自筹,并负责发放。对任职10年以上的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区财政每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但应纳入计发总额。正常离任手续统一由镇(街道)组织部门核准办理。
第四十七条 治保主任、经联社的主管会计(报账员)享受与村(社区)“两委”成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经联社会计档案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农业承包合同及经济合同或协议应统一由会计员(报账员)专人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要设立会计专室(柜)。
第四十九条 经联社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本社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根据管理需要将经济合同分类装订成册,交会计专责保管。经济合同不准外借,对有合法合规合理需要的,经本社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及复印,并做好登记。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资产负债表等保存15年,产权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财务档案前,先由经联社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负责人在清单上签署意见,送镇(街道)财政所复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镇(街道)档案和会计主管部门派员监督销毁。
第五十二条 保管期满但未清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并在销毁清单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三条 经联社成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经联社的财务预算、筹资项目、资产经营、投资签约、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收益分配及土地补偿费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及成员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选举产生,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五十五条 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按结账期开展审核监督活动,可实行结账前审核或结账后审核。凡实行会计代理制的,一律实行账前审核。
第五十六条 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行为有权要求调查处理。经联社对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次审核账目,开展监督活动,应在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登记簿上如实填写审核情况并签名。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八条 经联社的财务公开要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集体财务收支及资金、资产情况,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经联社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经联社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份财务收支情况在公众场所设置固定专栏张榜公布,每年年终应将全年执行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条 经联社财务公开内容、形式应按上级统一样式的公布表进行公布,要保留底稿留档,以备查核。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要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经联社的财务实施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
第六十二条 镇(街道)要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建设,镇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不少于2名的审计员。审计员要持证上岗,持有农村财务审计员证人员岗位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十三条 农村财务定期检查和审计工作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区、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经联社的财务审计每3年进行一轮(特殊情况例外)。实行会计代理制的经联社一般采取离任审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底前应按经联社的总数安排三分之一的社为年度审计对象,填制年度审计计划表报送区财政局。
第六十四条 经联社的财务审计以镇(街道)审计为主,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可直接对经联社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各镇(街道)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年度审计执行情况书面向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六十六条 被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区、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有调查取证权和封存被审单位财务收支资料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08年2月14日区政府印发的《汕头市潮阳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纯居民社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抄送:区委办,组织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