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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9-09-06 10:21
  • 来源: 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潮南府规2019001  

 

 

 

 

 

 

汕潮南府〔201921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9812      

     

 

   

   

   


 

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潮南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汕府〔2019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切实履行“块”的治理责任,全面统筹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抓紧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当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工作思路,组织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依法分类开展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潮南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配合。  

三、清理处置范围  

潮南区建成区内201677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12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处理意见。  

建成区内其他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市政府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处理方式  

(一)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1.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2.占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的;  

4.位于城市主次中心、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属于上述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存在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设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法建设与合法建设整体施工并在建设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设将严重影响合法建设结构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工业厂房和村民自建住宅的,土地地类属现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性质的,可按《汕头市潮区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77日前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进行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罚款进行处罚。  

2.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筑物首层不超用地红线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核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当事人可以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城乡规划确认文件、执法部门的处罚文书、建筑物消防验收意见、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建筑物首层不超用地红线但二层及以上挑出不大于1.5米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办理,但挑出的部分不予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记载。  

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工业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本集体名下不动产登记后按《关于加强潮南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汕潮南府办〔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开出让(出租)。  

3.不符合上述第2点的规定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三)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77日前集体建设用地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现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村(居)委会或集体经联社可以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城乡规划确认文件、建筑物消防验收意见、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权属人办理确权登记后,本村(居)购房村民可以凭购房凭证和村(居)证明材料、纳税或免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四)存量违法建设为2014121日前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14121日以前已建成的,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用途证明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2201412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6层(含6层)以下部分可以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申请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后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委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区有关单位不得为未按本实施意见处理的存量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区相关部门通报后,予以撤销相关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建筑物建设时间界定,村民自建住宅按2014年度卫片图斑认定,其余建筑按2016年度卫片图斑认定。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七、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存量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的面积确定;所指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的通知》(汕市财综〔201027号)计算基数标准执行。  

八、组织领导  

成立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由副区长李友宣同志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永涛同志、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马肇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和各镇(街道)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处理办),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分局马肇义同志兼任主任,区自然资源分局蔡刚浩同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郑松光同志任副主任,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街道)分别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处理办成员兼联络员;处理办负责收集清理结果、组织联合会审、汇总审核情况、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城建办、国土所对各村(居)清理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项目用地、规划情况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附件: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  

 

附件:  

 

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其中以峡山街道为试点,时间2个月,在总结峡山街道经验的基础上,2个月后在全区推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上报阶段  

各镇(街道)落实所属村(居)进行清理后,组织城乡管理办公室、国土所等部门对清理项目进行初审,按清理范围分类填写《潮南区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清查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处理办。清理上报阶段为期12个月,其中峡山街道从20198月起至2020731日,其余各镇从201910月起至2020731日,每月上报一次,于28日前(节假日或周末顺延)上报。  

二、实地测量阶段  

处理办组织区自然资源分局测绘大队对上报项目现场测量,出具用地实测现状图和建筑物实测报告书,测量阶段为期12个月,其中峡山街道从20199月起至2020831日,其余各镇从201911月起至2020831日。  

三、组织会审阶段  

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材料结合实地及用地实测现状图、建筑物实测报告书进行用地、城规方面的初步审核,并将初步审核结果报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审会,原则上于每月下旬召开一次,并将会审结果反馈给各成员单位,对于属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执法部门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进行处罚。会审阶段为期12个月,其中峡山街道从201910月起至2020930日,其余各镇从201912月起至2020930日。  

四、处置完善阶段  

根据会审结果,对各类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理:  

1.属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镇(街道)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区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峡山街道从201910月起至20201231日,其余各镇从201912月起至20201231日。  

2.属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可以保留使用建筑物的,相关镇(街道)应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区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建立综合监控机制。峡山街道从201910月起实施,其余各镇从201912月起实施。  

3.对属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及用地单位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村(居)或用地单位委托区自然资源分局测绘大队进行现场实测,申办用地红线图和建筑物实测报告书,并缴交测绘费。  

2)村(居)或用地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出具城乡规划确认书,并按现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村(居)或用地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验收意见。  

4)村(居)或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5)村(居)或用地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材料清单和收费标准  

(一)清理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村(居)、镇(街道)两级公章);              

2.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村(居)、国土所公章);  

3.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则提供,复印件加盖村(居)、城建办公章)。  

4.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验收意见(如有原消防部门已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加盖村(居)、镇(街道)两级公章)。  

(二)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造价标准:  

1)工业厂房多层(24米)775/平方米、单层  

856/平方米;工业厂房高层(>24米)1070/平方米、单层(>24米)大跨度(>12米)950/平方米;  

2)工业用地中配套宿舍、办公楼等非生产性设施用房多层(十层以下)945/平方米、高层(宿舍十层及以上或其他建筑高度>24米)1358/平方米;  

3)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24945/平方米,高度>241358/平方米。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汕潮南府办〔201644号)标准执行。  

3.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550/宗,住宅8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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