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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 2026-03-31 10:39
  • 来源: 澄海区司法局
  • 发布机构:澄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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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的部署,深化县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我区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316项区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详见附件)。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市政府交由镇街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政府部门负责。镇街与区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澄海区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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