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源头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秩序,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事故高发态势,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车辆登记上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请尚未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所有人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及车辆前往指定上牌点查验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登记上牌范围
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24)的电动自行车。
2.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且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进口,并在2025年11月30日及之前销售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摩托车。
(二)原办理注册登记临时号牌、超标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及不符合上述三种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应自行通过置换、报废等方式妥善处置。
二、加强销售源头管理。
(一)禁止机动车维修点无证无照经营或非法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以外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加强通行秩序管理。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2.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在规定车道行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摩托车在检验合格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
3.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违法加装遮阳棚、雨伞,不得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等规定地点;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三)对上路行驶的未悬挂车辆号牌、未提供合法来源、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套牌)、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及使用临时号牌和超标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企业要严格车辆出入管理,对未安装号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对其进行劝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载人、无牌证等易肇事肇祸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劝导教育和查纠整治。
(六)对妨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倡导市民文明交通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行人应当走人行道、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
五、本通告自发布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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