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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2023-12-28 17:31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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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号)和《汕头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北灌渠、中心灌渠(金溪灌渠、金兴灌渠)、黄厝草专线排渠、南溪反虹涵(中心排渠)澄海区段、南溪反虹涵(第二排渠)澄海区段、南溪反虹涵(中心排渠)右支、南溪反虹涵(第一排渠)、南溪反虹涵(第一排渠)澄海区段、南溪反虹涵(第一排渠)支流2、南溪反虹涵(第一排渠)右支、南溪反虹涵(中心排渠)左支、南溪反虹涵(第二排渠)右支1、南溪反虹涵(第二排渠)右支2、头冲河排渠、利丰灌渠、利丰排渠、苏隆排渠、苏隆排渠左支、六孔排渠、六孔排渠支流、汕樟路排渠、南排渠澄海区段1、南排渠澄海区段2、中心排渠、中心排渠下游、截流渠、北排渠(环城河)、北排渠(环城河)支流、西陇灌渠、三洲灌渠、前干渠1、前干渠左支、乌树坟干渠、虎蓝灌渠、莲阳东横干渠、虎蓝灌渠支流、乌树坟干渠永新村支流等37条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07月2日第三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订);

  (7)《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8)《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

  二、划定标准及范围

  本次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的方案,主要依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汕头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并结合我区本批实施划界的37条河流均为渠道的实际情况,划界标准为:灌渠管理范围不小于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的用地,无明显背水侧坡脚的渠道以渠道结构外边界为管理范围内边界线。无设计资料的排渠其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确定;有设计资料的排渠,若渠道结构外边界距离现状河岸线大于3.5m的采用以渠道结构外边界为管理范围边界线;若渠道结构外边界距离现状河岸线小于3.5m的采用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确定。具体范围见附表。

  三、相关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参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原权属不变;

  (二)联系电话:0754—85862246。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情况表;

  2.北灌渠、黄厝草专线排渠等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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