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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2023-01-19 10:37
  • 来源: 区府办
  • 发布机构: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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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2〕132号文),同意征收东里镇西洋经联社、隆都镇东山经联社、南溪经联社、溪南镇埭头经联社、海岱经联社、梅浦经联社、塘陇经联社、仙市经联社和溪南镇经联总社集体土地6.317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省道S504梅潭大桥新建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6.3170公顷,其中东里镇西洋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2.4104公顷;隆都镇东山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6873公顷、南溪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1260公顷;溪南镇埭头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2390公顷、海岱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6941公顷、梅浦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8179公顷、塘陇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1.2110公顷、仙市经联社农民集体土地0.1148公顷、溪南镇经联总社农民集体土地0.0165公顷,地类为农用地5.5453公顷(耕地2.1968公顷、园地0.4040公顷、林地0.7720公顷、其他农用地2.1725公顷),建设用地0.6811公顷,未利用地0.0906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293.4059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情况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款

(万元)

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万元)

东里镇西洋经济联合社

2.4104

493.5294

--

隆都镇东山经济联合社

0.6873

140.7247

--

隆都镇南溪经济联合社

0.1260

25.7985

--

溪南镇埭头经济联合社

0.2390

48.9353

--

溪南镇海岱经济联合社

0.6941

142.1170

--

溪南镇梅浦经济联合社

0.8179

167.4650

--

溪南镇塘陇经济联合社

1.2110

247.9523

--

溪南镇仙市经济联合社

0.1148

23.5053

--

溪南镇经济联合总社

0.0165

3.3784

--

  四、留用地安置  

  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予以划留用地,东里镇西洋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3616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443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60.1707万元;隆都镇东山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1031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443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5.6681万元;隆都镇南溪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189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443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8.3718万元;溪南镇埭头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359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166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1.8576万元;溪南镇海岱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1041公顷,其中0.0005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166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583万元,0.1036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82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85.47万元,合计86.0530万元;溪南镇梅浦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1227公顷,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82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01.2275万元;溪南镇塘陇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1817公顷,其中0.1710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82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41.0750万元,0.0107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7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6.1423万元,合计147.2173万元;溪南镇仙市经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172公顷,其中0.0164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166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9.1216万元,0.0008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82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66万元,合计19.7816万元;溪南镇经总联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025公顷,其中0.0024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1166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7983万元,0.0001公顷留用地按所在区域集体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82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0825万元,合计2.8808万元;本批次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总额为613.2284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地所属经联社,由被征地所属经联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所属经联社。  

  本公告期限为30日(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2月4日)。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3月15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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