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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539线莲阳大桥至南澳大桥工程(南澳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 2023-01-19 10:44
  • 来源: 区府办
  • 发布机构: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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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2〕144号文),同意征收凤翔街道百二两经济联合社、北港经济联合社、柴井经济联合社、大埔堀经济联合社、东湖经济联合社、南港经济联合社、涂池经济联合社、外埔经济联合社、广益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新乡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7.653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G539线莲阳大桥至南澳大桥工程(南澳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47.6532公顷,其中凤翔街道百二两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4.0747公顷、北港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6106公顷、柴井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6.2744公顷、大埔堀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3.3738公顷、东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9.1161公顷、南港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0703公顷、涂池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9525公顷、外埔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9.0989公顷;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004公顷、广益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土地0.0815公顷,地类为农用地44.4850公顷(耕地26.2024公顷)、建设用地3.1035公顷、未利用地0.0647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215.1804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情况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款

(万元)

青苗补偿及地面

附着物(万元)

凤翔街道百二两经济联合社

14.0747

3312.4806

--

凤翔街道北港经济联合社

0.6106

143.7047

--

凤翔街道柴井经济联合社

6.2744

1476.68

--

凤翔街道大埔堀经济联合社

3.3738

794.0238

--

凤翔街道东湖经济联合社

9.1161

2145.4741

--

凤翔街道南港经济联合社

4.0703

957.9451

--

凤翔街道涂池经济联合社

0.9525

224.1709

--

凤翔街道外埔经济联合社

9.0989

2141.4261

--

广益街道经济联合总社

0.0815

19.181

--

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

0.0004

0.0941

--

  四、留用地安置  

  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予以划留用地,凤翔街道百二两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2.1112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372.4166万元;凤翔街道北港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916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6.1565万元;凤翔街道柴井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9412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66.0206万元;凤翔街道大埔堀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5061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89.2707万元;凤翔街道东湖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1.3674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41.212万元;凤翔街道南港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6105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07.7001万元;凤翔街道涂池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1429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5.2032万元;凤翔街道外埔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1.3648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40.7569万元;广益街道经济联合总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122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1565万元;广益街道新乡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安置面积0.0001公顷,按176.4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0106万元;本批次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总额为1260.9037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凤翔街道百二两经济联合社、北港经济联合社、柴井经济联合社、大埔堀经济联合社、东湖经济联合社、南港经济联合社、涂池经济联合社、外埔经济联合社;广益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新乡经济联合社,再由上述经济联合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所属经济联合社。  

  本公告期限为30日(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7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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