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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06-18 17: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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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预案体系 5

  1.5 工作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6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11

  2.3 现场指挥机构 12

  2.4 街道(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2

  2.5 专家组 12

  3 运行机制 13

  3.1 监测预警 13

  3.2 应急处置 16

  3.3 后期工作 24

  4 应急保障 25

  4.1 救援队伍保障 25

  4.2 资金保障 25

  4.3 物资保障 26

  4.4 交通和通信保障 26

  4.5 保险制度 26

  5 监督管理 27

  5.1 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 27

  5.2 责任与奖惩 27

  6 附则 27

  6.1 名词术语 27

  6.2 预案管理 27

  6.4 预案实施 27

  7 附件 28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8

  7.2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31

  7.3  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34

  7.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3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汕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街道、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汕头市澄海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重污染天气,按《汕头市澄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处置。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预案体系

  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大类组成。

  (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由《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组成。《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新修编、修订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汕头市澄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各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乡镇、村居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的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3)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须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海海事处、区气象局、澄海供电局。

  (1)区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全区新闻媒体机构,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综合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

  (4)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6)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海洋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治理、林业生态损害的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损害的修复等工作;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7)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涉突发环境文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导协调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联系市地震局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联系汕头气象局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提出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联系韩江流域管理局做好韩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韩江流域跨区域及跨流域调引韩江水的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一般、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调查、立案工作;负责利用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检测和预警。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开展喷淋、喷雾等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固体废物的清运、处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固体废物的处置,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1)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3)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重要生产资料流通、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17)澄海海事处: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上溢油和船舶污染处置及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18)澄海供电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电力维护、抢修、供应等电力保障工作。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见附录)。

  对需要市协调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国家或省、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区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家或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收集全区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文件、档案等日常工作;

  (4)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报送区指挥部;

  (5)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6)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7)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并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10)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开展,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2.4街道(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单位进行指导。跨街道(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鼓励相邻、相近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5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应完善汕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数据收集、监测监控、统计分析、风险评估、信息接收等监测预警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等部门负责对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快摸清污染底数,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的收集和研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1.2预警

  3.1.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任何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2.2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3.2.2.1 一、二、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组织对事件开展分析研判和评估,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直到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市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后,在市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2.2四级响应

  符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在进行四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区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协调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2.3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查明污染源,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明确个人防护措施,监控周边危险源,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疏散群众,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处置行动根据形势,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2.4.1先期处置与污染源排查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做好受害人员救护、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镇)、园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收集现场及周边信息,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污染源不明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3.2.4.2污染控制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3现场管制与人员安置转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保应急现场的交通、通讯,物资及水电得到保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2.4.4应急防护与医学救援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确保人身安全。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4.5现场勘查与应急监测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和物证,及时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和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3.2.4.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2.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4.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4.9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后,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信息发布要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导致舆情发酵升级。

  3.2.5 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级以上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区委、区政府按相关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时,应急指挥权依权限相应移交,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3.2.6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工作

  3.3.1损害评估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性质,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办法执行。

  3.3.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用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应急管理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委托本地区有应急处置能力的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因不可抗力、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及善后。为保证实施本预案的能力,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需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区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及有关综合应急物资的保障,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同时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4.4交通和通信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

  4.5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应急实战需求,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宣教活动,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

  5.2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澄海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解释。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牵头负责,附录部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及时对预案正文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一般情形下,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必要时根据形势作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澄海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专家咨询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牵头,以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领域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澄海海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组成: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处置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牵头,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7.3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一、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四、下一步的计划

  五、需要澄清的问题

  7.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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