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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2020-07-10 15:49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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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管,规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态势,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推进我区创文提质升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市挂牌整治摩电交通安全问题工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维修点无证无照经营或非法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扣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二、禁止摩托车销售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以外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扣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四、禁止驾驶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扣留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禁止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拖移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停放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拖移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按规定接受处理;未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一律依法按程序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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