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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确保与《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保持一致,经2018年9月1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区施行的《批转区“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澄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汕澄府办〔2012〕10号)、《批转区“三旧”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澄海区“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澄府办〔2012〕101号)和《重新印发关于“三旧”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汕澄府办〔2016〕67号)文件予以废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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