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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坚决遏制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澄海区辖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建设,违者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二、所有未经批准在建的农村村民住宅均属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封存、停水停电、拆卸施工设施并作进一步处理。对继续偷建抢建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予以重点打击。
三、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给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私自提供接驳水、电的,一经发现,由供水供电部门一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涉及盗接市政供水供电等公共资源的,一经发现,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各建筑承建人不得承建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给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供应材料,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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