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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以及《关于转发市<关于重塑营商环境优势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澄营商办知〔2018〕5号)要求,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澄海区人民医院等105家单位确定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附件:澄海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
汕头市澄
海区人民政府
201
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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