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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 2018-08-06 17:16
  • 来源: 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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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 16日                 

汕头市澄海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区电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电动车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这一定程度反映了我区电动车火灾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6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流通、停放、充电4个秩序,坚决防止电动车违规生产、违规流通、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区电动车火灾得到有效控制。通过为期8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实现“三个显著减少”和“一个不发生”的目标,即: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电动车火灾伤亡人数显著减少,较大以上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不发生特别重大电动车火灾事故。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区质监局牵头组织,对全区电动车生产单位以及电动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电动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单位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各级质监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在电动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车或电动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区质监局牵头,公安分局、发改局、经信局、工商局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区工商局牵头组织,对全区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对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明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我省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工商局牵头,公安分局、质监局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对本地的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电动车修理场所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电动车,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车和蓄电池;有关单位是否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公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场所和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质监、工商部门移交的涉嫌电动车制假、售假案件,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区公安分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四)全面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按照《广东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附件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要加大对电动车库(棚)建设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住建局、发改局、经信局配合)
四、治理时间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7月上旬前)。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1月)。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村(居)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内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省级部门也将制定出台相关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实现我区电动车安全监管法制化、长效化管理。
(四)验收评估阶段(2018年12月)。在各自辖区、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初步验收。省、市相关部门也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合格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镇(街道)为主导,以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居)为基本单元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认真抓好电动车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对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加大对镇(街道)、村(居)、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网格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对电动车停车库(棚)和充电智能管理站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电动车停车库(棚)试点建设;督促公安派出所推动街道、村(居)做好涉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所辖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综治部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综治中心工作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住宅区建设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监管部门: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地市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发改、经信、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化、电力、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动车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由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将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送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每月27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6),每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要随时报送。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
附件: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2.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3.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居(村)民社区电
        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
        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5.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6.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
      7.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8.电动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检查表
      9.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
      10.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表

附件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 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 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附件2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用电主体责任。用电安全实行“谁产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用电安全全面负责,并应逐级明确用电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用电安全制度。单位应从严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负责电气维护管理。
三、严格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单位应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和设备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规用电行为。
四、严格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单位电气线路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并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实施;电气线路应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保护措施;配电设备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不在其内部或周边存放可燃物;消防电源与其他电源应分开设置,并明确标识。
五、严格落实电气安全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并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保持完好有效;电缆井在每层楼板处和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应封堵严密,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六、严格电气使用管理。选购合格电器产品,认准产品合格证和认证等标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电气使用应做到“五不”:不私自改造或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在同一插座上同时插接多种大功率电器;不在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电热器具等周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焊工不无证非法作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七、开展安全用电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知用电安全常识;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八、正确报告处置火情。单位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发生电气火灾,应先断电,再扑救,严禁擅自关闭消防电源。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附件3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加强居(村)民社区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居(村)民社区电气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居(村)民社区电气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社区内居(村)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村)民住宅区的电气安全管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村)民住宅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二、社区和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测,按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居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三、社区和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配备专业电工,落实定期电气检查制度,社区每年、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每月组织1次电气安全检查。
四、社区内居(村)民住宅区的配电设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应保持完好有效;电气线路和配电设备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电缆井等部位应采取锁闭措施,严禁在内部或周边存放可燃物品;电缆井每层楼板处和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应封堵严密。
五、居民家庭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产品,核实电器产品合格证、3C认证等标识,不要购买假冒伪劣和“三无”电器产品。
六、居民家庭电气施工、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电工实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在同一插座上同时插接多种大功率电器,不得在楼梯、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存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电器外)不得长时间通电,禁止使用裸线插头等违章用电行为。
七、电器电源线破损时,要立即更换或者用绝缘布包扎好,不要在同一时间使用多种大功率电器,家用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高热、异味、怪声等异常情况,必需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找专业电工检查修理,确认安全运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采取正确的自救逃生方式;扑救电气火灾应先断电、后处置,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5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预防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动车消防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居民住宅区(楼)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对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居(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电动车用户消防安全责任。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个人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消防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宅(楼)应当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的车棚,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远离楼梯口,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对于客观条件受限、一时难以建成车棚、充电设施的,应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采取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四、加强电动车火灾常识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居民住宅区(楼)应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张贴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标识。
五、加强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向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反映处理,也可以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广东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8日       
附件6
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
火灾防范的措施
一、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动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或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类租赁房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五、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六、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居住类租赁房屋应采用管道供气。
七、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八、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居民群众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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