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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8-06 17:14
  • 来源: 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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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汕头市澄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 16日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下统称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编办负责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区法制局负责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责,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责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 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责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运行流程图等要素调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变更权责事项的,区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编办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权责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提供所涉及单位的意见。区编办审核并经区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后,于每年12月份报区政府同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明确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调整事项,经区编办和区法制局审核后,区政府部门可先行调整执行。
第九条    区政府部门调整权责事项后,要及时公布调整的权责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区政府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在权责清单调整公布之前,权责清单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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