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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