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
性岗位
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部门出资或扶持开发,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包括:公共设施维护、治安保卫、环卫保洁、花木保绿等社会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解决家庭特别困难且无法输送到企业就业的特殊群体劳动力的临时就业出路。
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
(二)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和处于无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持《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手册》、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证》其中之一;
(四)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五)经健康检查,身体无存在重大影响工作的障碍。
三、岗位开发
(一)制定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益性岗位设置的要求、贫困家庭扶贫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提出本地(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辖属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就业计划。
(二)申报程序
1.区人社局根据上报的计划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因需定岗和解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并对所开发岗位的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情况进行明确。其中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安置不得少于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的40%。
3.信息公示。区人社局通过“澄海人力资源网”网站(www.chrlzy.com)、澄海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各镇(街道)公益性岗位选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范围条件、选聘人数、工作性质、薪酬待遇、选聘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等有关内容。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名,填写《澄海区公益性岗位选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报名表》,经由所在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向区人社局报送。
(二)资格审查。区人社局对各镇(街道)报送的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要求查验《报名表》、证书、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三)面试。由区人社局、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面试评委组。面试评委组由7人组成,并确定1名主评委。面试时,由各评委根据选聘人员情况,现场填写《澄海区公益性岗位选聘精准扶贫户劳动力就业面试评分表》,综合进行评定给分。面试主要测试选聘人员的自我认识、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仪表形象等方面,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评定后按1∶1确定选聘对象。
(四)评定结果。由面试评委组综合给出结果,确定选聘对象。
(五)组织体检。选聘人员在指定的区级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结果送区人社局,经甄别为身体无存在重大影响工作的障碍方为合格。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参加体检的,不予聘用,可依次递补。
(六)聘用前公示。由区人社局对面试和体检合格人员通过区人力资源网站进行岗前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不予聘用,可依次递补。
(七)岗前培训。由区人社局对选聘人员组织岗前教育培训,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知识宣讲和教育。
(八)人员上岗。各镇(街道)聘用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选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服务期一般为二年。
五、薪酬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
(二)合同期间,选聘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实际聘用单位和选聘人员按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聘用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选聘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实际聘用单位从选聘人员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三)原按照汕头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我市就业技能社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人社〔2017〕110号)文件精神,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人员,在合同服务期间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应暂停享受此项政策。当与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符合条件的,另再申请接续。
(四)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被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吸纳就业后,因固定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同期限内,暂停享受其低保待遇。当与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户籍地的镇(街道)应及时为其接续低保补助关系。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失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六)符合汕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1〕275号)所要求条件的,可在上岗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所和区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汕头市人社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7号)文件规定,在聘用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聘用每满一年期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提交要求资料向区人社局申领。
六、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负责加强公益性服务岗位选聘人员的工作调派、日常考勤、教育培训、薪酬待遇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三)对安置对象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资格。
(四)对聘用人员未满服务期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另行择业、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再胜任安置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导致解聘或聘用到期的,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区人社局备案。
(五)聘用合同期满人员,原则上不再续聘。可通过区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相关服务。
七、资金保障
(一)由区政府部门出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须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由区财政按实际开发岗位和人数,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套拨给促进就业资金予以保障。由政府部门政策扶持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自行负担。
(二)符合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条件所申领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资金,依照《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7号)文件规定,从中央、省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八、监督检查
(一)区人社局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企业用工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取消安置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资格。
(二)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选聘人员未满服务期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另行择业、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再胜任安置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区人社局备案,并将区人社局原年度已预拨的人员经费及经济补偿金按实结清,由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将余额全部划回区人社局就业专项资金专户,与专户资金合并使用,以确保就业资金的规范化使用和专项管理。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