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粮食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底线思维、科学划定。按照“应划尽划、划足划实、择优划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二)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围绕保核心产能、保产业安全,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建设合力,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改善。
(三)坚持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
(四)坚持完善机制、建管并重。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工作,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确保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市下达我区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是22704亩,结合我区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各镇(街道)在开展划定工作时,要在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叠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科学合理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并结合实地勘察,对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进行核实、认定,综合确定边界。全面落实划定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形成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
(二)工作任务
1.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边界划定。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落实农业区域布局优化任务,科学合理划定主要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一是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二是生态环境良好,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1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10亩;三是农田水利排灌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四是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2.逐级分解下达任务。根据市下达我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各镇(街道)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3.认真做好划定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各镇(街道)要组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国土、水务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当地连片水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形成准确的图斑和数据,这项工作要在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二是制定划定方案。各镇(街道)要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区下达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地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总面积、分区数量、各区连片面积、分布地点(到村到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这项工作要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三是规范开展划定。划定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排灌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这项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完成。四是上图入库管理。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这项工作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4.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全区划定情况逐级报送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这项工作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5.落实保护责任。各镇(街道)是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要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各地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由当地政府公布,及时树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完成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全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和协调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各项工作,做好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在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规划制订和数据库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水务部门要根据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水资源条件,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上图入库工作。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优先与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