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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饮用水源和航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创文巩卫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韩江东溪、西溪、南溪(澄海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工厂、码头、船舶制造(修理)、输送带、餐饮、休闲娱乐设施、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捕鱼设施、亭台、棚屋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在一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从事农业种植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凡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及必要航行资料的各类船舶和浮动设施,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域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在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他违法项目和设施,必须于2018年6月10日前由原建设者或所有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关停和清理。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所致一切后果及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
区人民政府
2018年5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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