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府令第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七大产业;先进制造业主要是智能装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气机械等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包括总部经济、金融服务、医疗保险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商贸综合体、商贸会展、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医疗技术服务、环保服务等十二大产业。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澄海区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见附件1)。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及时组织更新,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是指用于扶持现代产业发展的工业、商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 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
第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新增产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现代产业项目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和《澄海区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规则》(见附件2)有关规定修正后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第三章 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第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中的工业用地供应,参照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采用上述供地方式出让的现代产业用地出让年期和先租后让的总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其他类型现代产业用地出让按现行政策执行。涉及土地税收的缴纳问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施行期间出台的相关土地税收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2+3+N”的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四章 优化用地供地及验收流程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办、发改、经信、安监、教育、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卫计、法制、环保、统计、税务、园区办、金融办等部门组成。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区住建局负责邀请区规划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联席会议。
第十条 实施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制度。申请用地的准入条件包括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容积率等。区发改局负责制订《澄海区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指标》(见附件3)。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区发改局结合本区实际,负责及时组织更新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指标,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现代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来我区投资的现代产业项目持有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产值、综合能耗、用地需求、使用方式、建设规模和时间要求等。区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以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产业项目用地论证,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产业准入、出让年限、出让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有关内容,报区政府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研究认定。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现代产业项目,按产业项目行业门类、产业准入、出让年限、出让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现代产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及涉及现代产业用地转让、回购的,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按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履行履约保证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再与用地取得人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现代产业项目用地竣工达产验收制度,土地受让方应在竣工阶段和达产阶段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政府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工作。现代产业项目竣工后,由区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代产业项目达产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要求组织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对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按租让结合出让的现代产业用地达到验收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先租后让出让的现代产业用地,验收达到要求的,土地受让方可凭借验收意见书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受让方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项目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达到验收要求的,补办租赁、出让等土地登记手续。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且未按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履约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强化用地履约保证
第十七条 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及履约保证制度,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书必须约定建设项目进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容积率和履约保证等要求,履约保证手续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交付使用前完成。用地取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承诺函暂存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
(一)一次性整体出让或租让结合的现代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总地价的20%确定,由土地受让方缴纳现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二)先租后让的现代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4年租金的标准计算,由土地受让方缴纳现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三)属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经区政府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履约保证可以由用地取得人的母公司出具履约连带责任承诺函。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达产验收的,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承诺函,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要求履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要会同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环保、统计、税务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现代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区政府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实施期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2年。
附件: 1.《澄海区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2.《澄海区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规则》3.《澄海区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指标》
附件1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下一代信息网络。包括新一代网络设备、信息终端设备等。
2.电子核心产业。包括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新型元器件、高端储能、关键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其他高端整机产品等。
3.网络信息安全。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等。
4.人工智能。包括人工智能平台、人工智能软件、智能机器人及相关硬件、人工智能系统等。
(二)新材料产业
5.新型功能材料。包括新型金属功能材料、新型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纯元素及化合物、表面功能材料、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膜材料、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生态环境材料、高品质合成橡胶、高性能密封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新型化学纤维及功能纺织材料、其他功能材料,如超材料、石墨烯材料、3D打印基础材料等。
6.先进结构材料。包括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等。
7.高性能复合材料。包括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其他高性能复合材料,如软磁复合材料;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熔纺氨纶材料等。
(三)生物医药
8.创新药物。包括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现代中药与民族药、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等。
9.生物医学工程。包括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等。
10.生物农业。包括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生物食品等。
11.生物制造。包括生物基材料、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与生物过程装备、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等。
12.生物质能。包括原料供应体系、生物质发电、生物质供热、生物天然气、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质能技术等。
(四)新能源汽车
13.汽车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等。
14.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换电设施、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等。
15.生产测试设备。包括电池生产装备、电机生产装备、专用生产装备、测试设备等。
(五)新能源
16.核电技术。包括核电站技术设备、核燃料加工设备制造等。
17.风能。包括风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风电场相关系统与装备、海上风电相关系统与装备、风力发电技术等。
18.太阳能。包括太阳能产品、太阳能生产装备、太阳能发电技术等。
19.智能电网。包括智能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先进电力电子装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智能电网与新能源相关的控制类产品等。
20.其它新能源。包括地热能发电及热利用、氢能等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开发及运维等。地源热泵与采暖、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水(气)源热泵系统,中高温地热发电系统,高效地热钻探设备制造、尾水回灌设备和地热水处理设备制造、高效率换热(制冷)材料,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海流发电、温差发电装备。
(六)节能环保
21.高效节能。包括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储能、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高效节能电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绿色建筑材料、采矿及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信息节能技术等。
22.先进环保产业。包括水污染防治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土壤及场地等治理与修复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减振降噪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装备、海洋水质与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其他环保产品(环保材料、环保药剂等)。
23.资源循环利用。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和道路沥青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
(七)航空航天
24.航空。包括民用飞机(含直升机)、航空发动机、航空设备及系统、航空材料、航空运营及支持、通用航空作业、航空维修、工业级多翼及固定翼无人机制造等。
25.卫星及应用。包括空间基础设施、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等。
二、先进制造业
(一)智能装备
1.智能装备包括智能测控装置、智能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机器人与工作站、智能加工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农机装备、增材制造(3D打印)。
(二)通用设备制造
2.通用设备制造包括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数控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核级泵、阀、风机、仪表等制造、大型或精密轴承(用于风力发电机、高速动车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自动化包装设备、数控注塑机、压铸机、发电设备关键铸锻件和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精密铸锻件、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等。
(三)专用设备制造
3.专用设备制造包括高性能工程机械、大型及精密模具、先进的视频加工仪器、设备及成套装备、先进印刷专用设备(无版印刷技术、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等)、先进陶瓷加工专用设备、新型高技术纺织专用机械、高性能农业装备(农业收获机械、环保型大马力拖拉机等)、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仪器、环保机械设备(污水、垃圾、废气、噪声、粉尘的处理设备及监测设备等)、大型石化设备制造、先进木工机械设备、金融电子终端、智能楼宇装备。
(四)电气机械制造
4.电气机械制造包括大容量、高参数汽轮发电机组、核级数字化仪控设备、高电压等级、高参数输配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变压器、开关设备、控制和保护设备等)、节能型机电产品(永磁电机、节能电机、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大中流量液压装置、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
(五)仪器仪表
5.仪器仪表包括精密自动化仪器、仪表、主控系统装置、现代科学仪器设备,新型传感器,电力电子器件及变流装置等。
三、现代服务业
(一)总部经济
1.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央企、海内外潮商集团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公司、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
2.国内外金融(含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或侨资外资金融运营机构、著名中介服务机构等设立公司总部、地区总部、业务管理总部、金融总部,或合作、合资设立服务机构。国内外优秀的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估、企业增信等设立金融服务中介机构。
(二)金融服务
3.新型金融机构。设立民营银行、华侨银行、科技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中小企业发展信托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票据交换中心、外包服务中心、授信审批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金融功能性机构。
4.资本市场建设。设立资产证券化、期货、股权产权、文化产品、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类等交易平台。
(三)医疗保险服务
5.集咨询预防、救治诊疗、康复疗养、保健养生等功能干一体的综合性健康服务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四)电子商务
6.第三方电子平台与制造业企业合作,利用电子商务优化供应链和服务链体系,装备远程监控、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平台,企业在欧美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海外仓,建立自主海外网络营销渠道的。
7.综合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以及多层次、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心。
(五)旅游休闲商贸综合体
8.省级体育旅游休闲示范基地,房车、邮轮、游艇、帆船、海底潜游等高端休闲旅游,高端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基地布局。
9.集购物、娱乐、休闲、餐饮、文化功能于一体的商业休闲旅游综合体和城市中央休闲区,“旅游+互联网”服务云,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在旅游服务示范应用。
(六)商贸会展
10.商贸批发市场的企业—企业(B2B)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以智能化管理系统为特色的体验型购物中心、品牌集成店、主题概念店等体验化新型业态。
11.具有大型全国性展览或大型国际性会议项目,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会展商业模式,推动线上虚拟展会加线下面对面交易会互动经营平台。
(七)科技服务
12.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大型科学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打造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基地。
1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以及其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八)文化创意
14.国家、省级网络游戏动漫产业发展基地,自主研发的数字出版核心技术产业化中心,文化创意与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旅游休闲、体育休闲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现代服务平台。
15.集工业设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开发等为一体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面向制造业的产品数字化设计平台技术和产品创新与协同设计平台服务基地。
(九)教育培训
16.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模式的职业院校,侨资和境外知名机构设立国际学校,建设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平台和省级高性能计算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17.为社区居民提供人文艺术、幼儿教育、养老保健、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服务的社区教育。
(十)信息服务
18.面向产业应用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合和物联网产业基地、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健康医疗、体验消费、教育、养老、旅游等民生领域场景型、智慧型服务。
19.人口、空间地理等基础资源数据库和“三农”、卫生、交通、社保等公益性信息资源数据库综合大数据试验基地和产业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可视化软硬件产品,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20.卫星及应用产业。空间基础设施;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导航及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地理信息系统(GIS);高分卫星军民应用系统。
21.网络运营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
(十一)医疗技术服务
22.高端医疗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健康体检、专业护理、心理健康、母婴照料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和第三方健康服务调查评价机构。
(十二)环保服务
23.智能水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其他环保服务(先进环保技术设备和环保材料及药剂评价技术咨询服务、碳交易技术咨询服务、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等)。
附件2
为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规范现代产业用地的地价管理,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规则的通知》(汕府〔2017〕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澄海区范围内确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时,适用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现代产业用地,是指纳入《澄海区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管理的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具体依据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并由区的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规则所称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是指为优化产业结构与鼓励现代产业项目投资,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评估确定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对应产业类型的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综合确定其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
四、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与特区现代产业发展的需求,本规则涉及的产业项目类型经认定按现代产业项目用地性质出让供应的,其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按《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表》修正确定。
五、根据《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表》的分类,基于现代产业用地的对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值进行现代产业发展导向修正按照以下规则测算,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
现代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对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
六、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现代产业用地的,按弹性年期出让的价格与租赁期内年租金进行现代产业发展导向修正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弹性年期内对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
租赁期内年租金=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出让年期。
七、当同一宗现代产业用地适用于二种或以上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按其中一种主导产业类型对应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主导产业类型由《办法》所规定的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认定。
八、现代产业用地参照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其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地、科教用地管理,即项目用地整体采用其对应工业或科教用途的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
九、现代产业用地中的宗地用途比例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或在规划条件中已明确需配套一定比例的其他非现代产业性质的商服、住宅等用途的土地,该其他非现代产业性质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其正常土地市场地价水平确定,不纳入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范围。即按照以下规则测算,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
非整宗现代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对应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现代产业项目用地比例+非现代产业性质用途市场评估价值×非现代产业性质用地比例。
现代产业项目用地比例与非现代产业性质用地比例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同一宗用地的现代产业项目用地比例与非现代产业性质用地比例的和应为一。
十、其他未列入《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表》修正的现代产业项目,经区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认定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要求,由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议,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对应的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同时参考市场地价水平、基准地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等综合确定其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科技、经信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予以明确。
十一、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根据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法规政策变动以及国家、省和汕头市产业导向指引等因素适时调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