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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18—202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汕头市澄海区2018—2022年行政区域
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区〔201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2018—202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43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线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按照每5年联检一次的原则进行安排,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区2018—2022年需要进行联检的行政区域界线有地(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其中地(市)级界线1条(汕潮线澄海—饶平段、澄海—潮安段、澄海—湘桥段,总长为67.22公里、埋设6颗界桩;县(区)级界线1条、总长为15.038公里、埋设4颗界桩;镇(街道)级界线21条、总长为143.365公里、埋设6颗界桩,镇(街道)级界线三交点13个、埋设17颗界桩。
二、工作目标
承前启后,建立完善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联检工作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边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于2022年底前完成地(市)第四轮、区级、镇(街道)级第三轮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任务。
三、组织领导
全区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地(市)级边界线联检按省民政厅、汕头市民政局的安排,由区民政局配合实施;县(区)级边界线由市统一部署,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区民政部门配合实施;镇(街道)级边界线在区民政局指导下,由指定牵头镇(街道)组织毗邻镇(街道)做好联检工作。
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边界线管理工作的机构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边界线交会点界桩的检查应当与联检同步进行。
四、联检依据
(一)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区〔2011〕21号);
(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毗邻市、县(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线、界桩登记表;
(三)上级人民政府对边界线争议的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四)历次联检报告。
五、联检范围
联检的范围包括市、区、镇(街道)联合勘定的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六、联检内容
(一)已勘定边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边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七、联检准备
(一)根据联检任务,边界线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由边界线毗邻双方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本级边界线联检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二)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由边界线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三)实施方案确定后,由边界线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参加联检的各方通报本级边界线联检实施方案,提出联检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
(四)落实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在联检工作开展前,要确保联检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八、联合检查
(一)联检中应当向边界线附近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明确已勘定边界线的实地走向,宣传已勘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了解已勘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实地检查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界桩及其方位物进行维护:
1.界桩完好无损或者轻度损坏可修复的,应当记录变化情况,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刷新界桩上的注记,拍摄界桩照片。
2.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详细记录变化情况,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在实地重新设立。无法在原地重新设立的,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界桩可以在原界桩附近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单立界桩可以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或者改设为同号双立或者同号三立界桩重新设立。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无法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的,可以改设为同号双立或者同号三立界桩重新设立。重新设立的界桩应按照界桩登记表详细记载界桩所设立的位置。
3.界桩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可以在原界桩附近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地方增设。单立界桩移动后应埋设在边界线上;无法移动到边界线上埋设的,双面型界桩可以改设为同号双立界桩、三面型界桩可以改设为同号三立界桩埋设。增设的界桩编号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设同号双立界桩。增设的单立界桩应当埋设在边界线上。
4.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制作和埋设界桩、拍摄界桩实地照片,并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将界桩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
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本次联检的时间为准。
(四)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当按照协议书中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录变化情况,由负责管理该地段的一方组织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修测结果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变化较大的须重新测制边界线地形图。必要时,对变化地段的边界线走向说明作适当修改。
(五)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当予以清除。确需设立的,经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者增设界桩。
(六)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或机构予以处理。
(七)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边界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九、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
联检工作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
(一)对界桩及其方位物的检查,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联检记录表”、“界桩联检照片”。对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整理界桩照片。标绘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的地形图应当整理归档。
(二)对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的检查,应当整理并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修测或重新测制的边界线地形图、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应当整理归档。
(三)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联检报告。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区)人民政府转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边界线管理的措施等。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有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情况的,应当报送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
联检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记录、修测或重新测制的边界线地形图、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标绘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的地形图、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县级边界线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级边界线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十、时间安排
(一)地(市)级界线:按照市的统一安排,2019年完成汕头潮州线(澄海—饶平段由澄海区牵头,潮安—澄海段由潮安县牵头,湘桥—澄海段由湘桥区牵头)的联检工作。
(二)县(区)级界线:按照市的统一安排,我区与龙胡区的界线联检工作2021年完成,联检工作牵头为我区。
(三)镇(街道)级界线。2021年完成莲华盐鸿线等21条镇级界线的联检工作。具体界线名称和联检工作牵头单位见附表。
十一、联检经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2018—202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43号)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界线的管理经费列入省政府财政预算;地(市)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市级财政共担,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县(区)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县(区)级财政共担,列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镇(街道)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镇(街道)级财政共担,列入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十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联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各级界线实施五年一次的联检,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承担。各镇(街道)公事办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联检任务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不断深化联检工作的内涵。联检的重点是对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界线两侧资源开发利用及插花地、飞地经营情况和界桩、界桩方位物等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界线、界桩的变化情况和完好情况。对已发生变化且影响界线实地认定的地段,要及时做好地形图的修测、补调及界桩的恢复工作。要通过联检进一步向基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群众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明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增强依法管理和经营的观念,强化保护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意识,努力消除引发边界地区不稳定的因素。
(三)联检双方要密切配合。联检牵头方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报送备案、联检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的牵头工作。联检的另一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方的工作,如期完成双方商定的联检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四)健全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联检工作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2018—202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对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作界线管理分工且目前仍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界线,边界双方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界线管理分工和职责;同时要建立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分工负责管理的一方所涉及的有关镇(街道)与村(社区)和专人签定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桩日常巡视、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签定的界桩管理责任书须同时报区、市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认真完备联检的各项手续。联检工作正式启动后,毗邻各方要按规范的联检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详细填写联检记录表(联检记录表包括“界线联检记录表”和“界桩联检记录表”,其样式见附件),每检查一颗界桩均要拍摄照片,张贴在界桩联检记录表背面。联检工作结束后,界线毗邻双方应共同写出联检报告、汇总联检记录表、建立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通过扫描录入并刻制光盘),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和存档。
(六)认真做好联检成果资料建档工作。各镇(街道)应将联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一套完整的联检档案,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形成一项长期性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工作制度。
(七)不断总结推广联检工作经验。
联检是界线管理最为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界线管理的重点。各地要认真总结联检工作经验,完善联检工作制度,规范联检工作成果,逐步提高联检及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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