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区饮用水源和维护江河堤围安全,有效打击危害饮用水源违法行为,整治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澄海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澄海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韩江外砂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相应河段坡脚线后退50米范围内陆域;韩江东溪莲阳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相应河段坡脚线后退50米范围内陆域;韩江东溪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相应河段坡脚线后退50米范围内陆域;韩江南溪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相应河段坡脚线后退50米范围内陆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澄海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建设码头、船舶制造(修理)、输送带、仓库、餐饮、娱乐设施、流动茶座、禽畜养殖、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废品回收、煤渣加工场、涂角加工场、亭台、捕鱼网、各种棚屋和房屋建(构)筑物等;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业。
三、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自行清理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清理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违法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清理拆除工作。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服从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大局,主动参与澄海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行动,共同保护饮用水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