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汽、柴油)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建设加油点、储油罐等储油设备的;
(三)非法运输成品油的、利用改装车辆流动加油的;
(四)使用非法渠道购得成品油的。
二、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加油点(包括改装加油车)、储油罐一律取缔;对非法油品一律没收;对非法运输、加油车辆的车载油罐、加油机一律拆除没收;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设立的成品油经营站点、储油罐等经营设备必须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根据举报线索,经查实并依法予以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85886735,区安监局85855050,区经信局858550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