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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农业局、环保局关于《汕头市澄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汕头市澄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
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41号)要求,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坚持发展与整治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鼓励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畜牧业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能减排,提高全区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道)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坚持主体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镇(街道)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要减少排泄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又要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控制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治理范围、整治目标
(一)划定养殖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按照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限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适养区(适合畜禽养殖,畜禽污染物排放合格的区域)等“三区”。
1.禁养区范围: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③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④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规定需特殊保护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其它区域。
2.限养区范围:
①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②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3.适养区范围:
适养区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三区”整治目标
1.禁养区整治
全区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2017年4月底前自行关停或搬迁;未自行关停或搬迁者,2017年5月底前强制拆除完毕。
2.限养区整治
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求完善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离,污染物综合利用。对治污不达标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由所在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全区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四、时间安排、方法步骤
全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6月底结束。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1月)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详实了解养殖规模、治污设施配备运营等情况。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发出限期关闭或搬迁告知书并造册登记。对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内散养户进行调查造册登记,于2017年1月底报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
1.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整治。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7年4月底前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行关闭或搬迁。逾期不自行关闭或搬迁者,由所在地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17年5月底前强制拆除完毕。
2.限养区、适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户)整治。要求完善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离,污染物综合利用。对治污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由所在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散养密集区整治。散养密集区要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等节水减排饲养方式,粪便污水收集还田。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养殖户要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所在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督查阶段(2017年6月)
2017年6月,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农业局长、水务局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农业局),人员由各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整治行动在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加大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环保部门负责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并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河滩养殖清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及奖补资金;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范围内违法搭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整治、拆除;住建、国土部门负责测量、核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面积;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严肃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采取断电断水措施。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把畜禽污染整治与创文强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机构,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名单和具体工作方案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政策扶持。各镇(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小区)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调动养殖场(小区)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对拒绝整治但已经环评审批并纳入环保正常管理的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关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科学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健全养殖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治理长效管理措施。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局
汕头市澄海区环保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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