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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区江河堤围和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创文行动,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移动接收铁塔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送带、砂砖厂、搅拌点、洲园内等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所在责任堤段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移动接收铁塔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送带、砂砖厂、搅拌点、洲园内等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所在责任堤段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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