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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
  • 2016-07-04 11:41
  • 来源: 澄海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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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是国务院部署且列入督办的专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印发关于汕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40号)的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查清掌握地名基本情况,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前期试点普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工作规程、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全面审核前期试点普查成果,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统一时间节点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地名补查、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为形成全市统一、规范、标准化普查成果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本次地名补查的调查范围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副实,地名译写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完善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重新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登记表,录入地名普查数据库。 
    (四)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地名调查范围,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特别是增加前期试点普查地名明显偏少区域的地名数量。 
    (五)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补查范围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的所有陆地国土。 
    具体的地名调查范围详见《汕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范围表》。 
    四、组织领导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在汕头市澄海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及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农业(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地方志办公室、区武装部、区体育局、莱芜管委会及各镇(街道)等单位各一位领导组成。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地名普查办)设于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补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验收。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地名补查具体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汕头市澄海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 
    2.组织部署澄海区地名补查工作; 
    3.协调解决补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承办省地名普查办、市地名普查办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区地名普查办职责: 
    1.落实国家、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 
    2.负责拟定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4.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承担对各镇(街道)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6.负责建立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地名地图光盘; 
    8.指导做好城乡各类地名标志和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9.负责完成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地名补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补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具体职责详见《汕头市澄海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六、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补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补查标准时点定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6年1月至6月,所有补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搜集资料、制订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补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地名补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12月,完成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档案,总结表彰;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 
    七、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制订方案。按照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在全区采用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开展补查工作,制订地名补查实施方案。 
    2.宣传动员。召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参加的补查实施动员大会,同时以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等方式,全面铺开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3.成立区“二普试点”补查专家组。聘请本地文化名人、专业团体组成专家组。 
    (二)招标培训工作 
    1.确定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地名普查社会购买服务的参考意见>的通知》(粤地名普查办发〔2015〕13号)的精神,经分析并参照全省先行点的经验做法,汕头市决定在全市统一招标,确定总的技术服务单位和每一条地名信息的中标单价,再由各区(县)民政局与总中标单位签订分级合同,层层落实补查工作。 
    2.组织业务培训。由区普查办联同中标单位对各镇(街道)、村(社区)的补查工作人员按照调查单元的划分进行分期分批的业务培训。使参与补查的工作人员了解地名管理的基本法规,熟知地名补查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职责,掌握地名补查的方法和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 
    (三)调查登记工作 
    1.收集资料。根据补查的具体范围,对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技术标准,明确补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广泛搜集与补查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收集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提高普查效率,保证成果质量。要特别注重收集利用土地调查、水利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相关成果,避免重复劳动。 
    重点要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和补查更新形成的地名档案资料,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历年产生的地名命名更名资料,已命名建筑物平面图,标清边界、四至、四邻及主体建筑层数、名称,地名资料汇编、地名志、地名录等资料; 
    (2)历年出版的各类地图,如当地政区图、城区图、地名图及交通图、规划图、水利图、水系图、旅游图、文物图等各种专题图等; 
    (3)地方各个历史时期的县(区、市)志、县(区、市)续志、镇(街道)志、乡(村)志、乡(村)史等志书文史资料; 
    (4)地方水利志、电力志、交通志、文物志、文化志、体育志、城乡建设志、民政志、旅游志、农业志、林业志、教育志、卫生志、园林志、宗教志、工商志、科技志、公安志、军事志、海洋志、财政志等各行业、单位的专志文史资料; 
    (5)当地2014年度统计年鉴及各有关单位统计资料;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资料、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有关资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成果资料、广东省自然聚落历史人文普查资料等; 
    (7)各区(县)的1:1000至2000等政务版电子地图数据; 
    (8)家谱、族谱、碑刻、考古、遗址等资料。 
    2.摸清底数。摸清地名底数,全面掌握其名称属性、空间属性、文化属性、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等信息,补充完善地名数据库。 
    3.编写地名调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4.预填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地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按地名分类打印或按普查内容印制。 
    5.分类发放。各镇(街道)地名普查办将已初步填写的地名登记表按地名类别分发到各村(社区)及水利、卫生、教育、文化等相关单位,同时配发相应样表与空表。 
    6.实地踏勘。镇(街道)、村(社区)普查工作人员在合作单位组建的实地调查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逐条对照、核实、走访当地群众、知情人等,拍摄照片及采集经纬度信息,实地调查地名现状,认真做好地名数据采集、标注和表格填写工作。按照测量要求,对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进行测量,确定坐标。对新增地名、消失地名、不规范地名等分别标记上工作底图。采集地名语音资料,拍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7.标准化处理地名。对普查中发现的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意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多地重名)、通名混乱的地理实体进行汇总,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标准化处理。通过地名审定和标准化处理,使每一条地名都具有唯一性、标准性。 
    8.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补查的地名进行地名标志设置。特别是对前期试点普查的地名标志明显偏少的区域,要选择当地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地名,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9.完善地名数据库。将补查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配合省地名普查办完成数据库的转换。 
    10.资料汇总,制作成果。完成“五表一图一库”的地名补查成果: 
    (1)填写各类地名补查成果表; 
    (2)完成地名标志登记表; 
    (3)完成地名目录表; 
    (4)对补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完成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5)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6)标绘地名成果图; 
    (7)完成地名数据库。 
    同时,起草地名补查工作总结和地名补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四)审核验收工作 
    1.成果审查。各镇(街道)“二普试点”补查成果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自查,镇(街道)审核专家组名单需报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自查后的地名登记表上交区专家组审查,再上交市、省、国家地名普查办验收。 
    区级专家组负责对全区重要地名的审查以及对镇(街道)地名登记表的抽查。 
    2.成果审定。补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3.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成果转化工作 
    1.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八、保障措施 
    (一)人员队伍保障。一是要充实补查人员。各镇(街道)要通过抽调、借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保证足够的补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和业务需要,坚持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相结合、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广开渠道,广纳人才,充分吸收各方力量参与地名补查,形成补查合力。二是各镇(街道)地名普查办要组织熟悉本地文化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审核本级地名补查地名属性资料。参与地名补查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确保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技术支持单位应在各工序开展前进行专项培训。通过组织培训,统一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二)经费保障。各镇(街道)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补查专项经费以追加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形式,确保拨付到位,为补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密切配合。地名补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1.发挥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互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共同做好全区地名补查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紧密配合,落实责任科室和专人负责补查工作,协助完成地名补查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3.及时提交相关信息。按照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沟通,积极协调,及时提交本单位掌握的相关信息和历史数据,确保所填报地名资料完整准确。 
    (四)安全保障。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补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充分协商。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有关各方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补查领导小组确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开展试点地区地名补查,是国务院下达的专项任务,对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更好发挥地名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准确把握地名补查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落实责任制,倒排计划表,确保按统一时点、统一标准、统一步调完成补查任务,以优良的补查业绩随时接受上级的督查。 
    (二)进一步明确地名补查工作用图比例尺。为把握地名调查范围,更好地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借鉴我省其他地市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需求,我区在省要求使用1:10000地形图进行补查的基础上,以此次地名补查为契机,使用比例尺1:1000、1:2000的矢量地图数据和影像数据开展地名补查,以扩大地名调查范围,增加地名补查的数量,全面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切实提高地名补查成果的转化使用及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使用1:1000、1:2000地图开展地名补查,在资料收集、实地踏勘、数据采集、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数据库建设、成果转化应用等多项工作中,任务更多,时间更紧,对我们工作效率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各镇(街道)地名普查办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地名补查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地名补查作为当前地名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三)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切实加强质量控制,全力打造地名普查精品优质工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11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13号),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补查技术支持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补查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通过自我检查、巡回检查、专项督查、抽样调查、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补查环节的检查、总结和评估,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补查机构和补查承担单位的监督,把质量控制贯穿于补查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保证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补查任务。 
    (四)与社会组织力量相结合,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地名普查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程,地名普查难在地名文化挖掘。各镇(街道)要在充分利用第一次地名普查、第一代地名志、各种地方史志和各种地名文化研究文献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与熟悉当地文化历史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开展紧密合作,聘请聘任专家学者、老地名工作者、技术人员参与地名普查工作,深入发掘本地地名文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学者在挖掘、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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