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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6-05-04 16:22
  • 来源: 澄海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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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打击违法经营 
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去年,针对我区无照无证加油站(点)猖獗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整治,铁腕重拳打击,从严查处,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期,有关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部分镇(街道)无照无证加油站(点)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刑法》、《消防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治安处罚法》以及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严厉查处无照无证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消除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二、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期间,区成立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行动指挥部,由黄常新(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监察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民政局、海防与打私办等单位为成员,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专项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于区经信局)。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 
    为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围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开展宣传造势活动。澄海电视台要组织播放《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通告》(汕澄府通〔2015〕1号)及其相关宣传材料,积极报道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行动,在全区范围内营造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高压舆论态势。在造势阶段,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将组织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组成执法队伍,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予以查封,以起到震慑作用并以此带动面上工作。 
    (二)清理取缔阶段(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进行清理,开展查处,坚决打击,做到目标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要坚决拆除其经营(储存)设施,确保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并落实监管人员,防止其死灰复燃,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将根据各镇(街道)整治情况和工作要求,集中抽调各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和执法队伍全力配合相关镇(街道)开展清理打击行动。 
    2.区组织有关部门与镇(街道)开展集中取缔行动。 
    4月中旬,区专项行动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对我区违法情节严重、安全隐患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进行取缔,并由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以点带面,推动全区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专项打击行动的开展。 
    6月上旬,区专项行动指挥部根据各镇(街道)清理取缔情况和相关镇(街道)的要求,继续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对继续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站(点)进行集中取缔,并由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销毁阶段(2016年6月上旬)。 
    区专项行动指挥部组织对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收缴的加油设备进行销毁,对没收的油品进行处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任务分工 
    (一)区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专项行动总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二)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的处置工作。同时,对列入区集中打击取缔的本辖区内违法经营(储存)站   (点),应落实相关人员,准备拆除工具、运输车辆和没收设备、油料等物品的存放场地,以及灌注储油罐等工作。 
    (三)区经信局负责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方案,收集、汇总、上报信息。同时负责联系石化公司,帮助协调、联系安排油罐车、储油设施等工作。 
    (四)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对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站(点)的相关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有关镇(街道)要全力帮助提供辖区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站(点)的相关事实证据。 
    (五)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由公安部门强制启门接受检查。 
    (六)区安监、质监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所属镇(街道),做好集中行动中加油机的拆除。 
    (七)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集中打击行动中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公安部门和所在镇(街道)负责集中打击行动的治安秩序。 
    (八)对拆除、查扣违法经营加油站(点)的加油机、加油枪、油罐、油料等,由所在镇(街道)负责保管或委托存放保管。 
    (九)对在集中打击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十)区委宣传部门要做好开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专项行动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烈氛围。澄海电视台、所在镇电视站负责处置违法经营(储存)站(点)全过程的录像及相关报道。 
    (十一)对有关部门在开展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专项行动中,迟迟不动、互相推诿、执法不力的,或出现死灰复燃现象严重的镇(街道),由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五、经费保障 
    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由清理取缔行动所在镇(街道)负责。 
    六、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经营(储存)油品油源的追查,从源头上打击违法经营(储存)油品行为;各镇(街道)要组织伏哨,一经发现运输车辆运载成品油到辖区违法经营(储存)站(点),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予以查扣,追查油品来源。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月15日、30日前(若遇节假日顺延至相邻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整治期间行政处罚立案和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至全部结案(行政立案的,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视为结案;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作出不予移送决定的,视为结案),并填报《查处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案件综合情况表》(附件1)、《查处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案件明细情况表》(附件2)。 
    (三)各镇(街道)应于每月15日前、30日前向区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治情况,并填报《取缔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综合情况表》(附件3)、《取缔违法经营成品油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站(点)明细情况表》(附件4)。 
    (四)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向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区经信局),报分管整治领导和信息联络员的名单、手机号码和工作联系邮箱,填报《各单位分管领导、信息联络员名单》(附件5)。 
    (五)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应准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无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的资料应加盖公章,文字材料的,并发送电子文档。 
    (六)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5855012,传真:85855060,邮箱:chqjxjzy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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