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1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做好汕头市澄海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 〔2015〕6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汕府〔2015〕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对象
符合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粤府〔2015〕65号文规定的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及政策措施
我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和政府安排工作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保障措施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区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区民政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由区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的,安置去向必须是财政支付工资岗位、国有及国有企业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提供的岗位;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符合政府安置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三)落实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我区接收安置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1.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为21446元)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
2.2014年冬季退役的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45936元)的150%发放;中级士官(服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现役第3年(含)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战时三等功),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增发。
3.经费来源。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助金由区与镇(街道)按7:3比例负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全额由区财政负担。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三、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军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保证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圆满完成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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