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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汕头市澄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创建平安澄海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公告第3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358号)以及《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府令第108号)、《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汕府〔2014〕39号)、《汕头市澄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澄府〔20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莱芜管委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相关预案从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澄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委会由区长任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公安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任副主任; 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及综治办、区发改局(区粮食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公路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法制局、城管局、食药监局、体育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澄海海事处、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驻澄部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安委会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3.区发改局(区粮食局):负责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油品等重点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织、协调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及职业学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民用爆破物品、剧毒物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经济补偿、善后工作;负责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监察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11.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3.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房屋拆迁、燃气事故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交运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公路局:参与国道、省道交通事故和施工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下属单位、部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施工事故和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在本区举办的展览、展销、洽谈和招商引资等商贸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0.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2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化品企业及其他工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区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区法制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5.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餐饮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7.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在我区举办的国内外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区法院:负责涉及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29.区检察院:负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0.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1.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区妇联:负责参与涉及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问题的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33.澄海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海事、航道、航标、救助、打捞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区工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35.区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7.驻澄部队:负责根据区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和各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区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监控预防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
(三)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有关单位、各镇(街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莱芜管委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上级驻澄企业或区管企业在上报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驻澄企业或者区管企业及事发地的镇(街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涉及境外权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二)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省安委会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首先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市安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安委办或区有关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的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安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行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三)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的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区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四)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六)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办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镇(街道)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及时调整充实人员。
(二)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莱芜管委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解决。
(三)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六)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七)通信保障
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八)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区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修订,区安委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区安委办印发的《汕头市澄海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汕澄安委办〔2011〕29号)同时废止。
九、附件
(一)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3.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负责发布。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1. 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1)报警中心:110
(2)火警:119
(3)救护中心:120
(4)交通救援:122
(5)供电抢修:95598
(6)供水抢修:96968
2.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电话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85877606
(2)区应急管理办公室:85878574
(3)区安监局(安委办):85855050
(4)区公安分局:85886732
(5)区环保局:85886154
(6)区卫计局:85722308
(7)区消防大队:85720633
(8)澄海供电局:85855699
(9)澄海自来水公司:85723101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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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