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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
有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09-30 09:19
  • 来源: 澄海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澄府办[2014]80号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  
有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  
质量安全示范区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澄海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增强工作合力,结合澄海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实际,特制定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汕头检验检疫局、汕头检验检疫局澄海办事处、粤东玩检中心,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经信局,区玩具协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指定有关领导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柯茂(澄海区区长)、丁长青(汕头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副召集人:黄常新(澄海区常务副区长)、陈泽明(汕头检验检疫局澄海办事处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即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外经贸局,由曾臻英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相关企业可列席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 
    确定建设示范区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责、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质量责任体系,制订完善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出台重大事件预警、报告、监管、应对措施,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创新战略,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策扶持办法,将示范区建成对外贸易便利化的先创区和出口竞争新优势的培育区。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汇总、研究、拟定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做好联席会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内容 
    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研究、拟定后提交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包括: 
    (一)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出口玩具监管和服务的文件规定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通报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拟订有关示范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文件和配套制度; 
    (五)研究产业发展方向及规避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的工作措施; 
    (六)协调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研究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
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市场准入及法规标准变化,应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因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欺诈等不合格原因发布的通报、召回或预警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对区内企业影响,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出口玩具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出口玩具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重大问题的报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对措施,以及后续整改纠偏和监管等工作。
二、职责
(一) 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本制度,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应对措施,监督后续的整改纠偏。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出现重大问题时,在建设管理办公室协调下采取应对、整改纠偏、监管等措施。
(三)各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并在职能部门指导下采取应对、整改纠偏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1.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市场准入及法规标准变化的跟踪研究信息的上报。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口玩具质量安全风险有关的信息,建立国内外技术标准档案。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反馈,WTO的相关通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测标准变化的跟踪研究等。通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进行风险评估后及时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 
2. 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召回、通报、警示或退货等风险信息的上报。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召回、通报、警示或退货等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筛选及核实,进行风险评估后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
3.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上报。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的监管抽查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可能对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危害的信息,包括贸易双方因质量问题退运的产品信息,也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
4. 企业出现问题的上报。
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
(1)出口产品被国外客户投诉或者发生国外召回的;
(2)出现出口退货且数量较大的;
(3)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
(4)了解到国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
(5)产品被检出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进口国通报的。
(二) 质量安全风险的等级。
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收集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
1.一般风险,是指与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相关的,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未受到境内外关注,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影响正常进出口玩具贸易等信息。
2.重大风险,是指与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形成系统性危害,对出口玩具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信息。
(三)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的发布。
1.一般风险预警,由建设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和澄企快讯等渠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到相关各职能部门和管理对象。
2.重大风险预警,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发布。
(四)一般风险预警的处置。
一般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对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重大风险预警的处置。
1 .情况上报。
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情况汇总并向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系统内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 .紧急措施。
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外预警和监测中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控制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加强对存在风险的出口玩具产品及企业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2)依法有条件地限制存在风险的成品或主要原辅材料的销售或使用;
(3)加强对存在风险货物、物品的生产、加工、存放或销售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资格;
(4)根据出现的风险情况,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玩具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5)积极组织对预警信息的跟踪、评估,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对和纠偏措施,降低风险。
3.整改纠偏。
重大风险预警发出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区域内企业或产品进行风险排查,采取纠偏措施,指导区域内风险防控、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等监控计划和监管工作重点的调整,以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对发生问题的企业或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进行追溯,暂停问题产品或原辅材料的销售或使用,组织分析问题成因,及时指导企业制订纠偏措施并跟踪、监督纠偏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纠偏措施的有效性。
4.效果验证。
应对措施和纠偏工作实施后,由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当确定应对措施和纠偏程序得到落实,预警风险得到控制,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后,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

 

汕头市澄海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
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玩具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鼓励入区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和争先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1号)、《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和《出口玩具合格评定程序》等的规定,结合澄海出口玩具示范区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澄海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入区企业的准入,评定和后续管理。
第三条  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主管示范区企业的评审工作,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入区企业的审核认定,对外公布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区企业基本条件和评定
第四条  入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检验检疫部门一类监管企业,近一年度出口货值300万美元或规模以上的二类监管生产企业及出口玩具经营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优先;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一年未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受国外通报、召回或退货等情况;
3.近3年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达98%以上;
4.获得ISO9000或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5.具备相应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能力;
6.检验检疫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近3年未受到检验检疫部门行政处罚。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向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认定后负责对外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认定的入区企业享受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入区企业管理期限为3年,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入区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对其提出书面警示通知和整改要求,整改期间加强管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报请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该企业退出示范区。
1.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召回,且影响较大的;
2.年度出口产品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
3.质量控制体系运作失效,未能通过体系认证部门审核的;
4.受到检验检疫部门行政处罚或企业信用等级降类处理的;
5.有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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