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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 2014-04-21 15:40
  • 来源: 澄海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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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澄府办[2014]28号
 

 
印发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意见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森林资源是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区正在开展以“装扮绿色美丽澄海,建设生态文明家园”为主题的“绿满家园”造林绿化行动,提升全区绿化水平,但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区生态环境。区各级各部门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我区森林资源安全,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守土有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非法毁林案件,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一)加强林地管理。林地是最重要的森林资源,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区林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坚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业用地转变为非林地。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须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不得在林地范围内采石取土,不得擅自搭建固定及临时建筑物从事畜禽饲养和其它非林业生产,严禁占地造坟。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控制采伐数量,把林木采伐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内。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严禁无证采伐,严禁以林木更新改造为名进行毁林造林;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对辖区内采伐林木的申请,所在村(社区)、镇(街道)要加强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凭证采伐林木。 
    (三)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农村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生态公益林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并采用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订立合同。林地林木发生流转后,林地林木权利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我区是国际候鸟迁徙的主要途径地之一,每年有大量国家重点保护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鸟类从我区经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通告》(汕澄府通〔2013〕8号)精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迁飞停歇地、繁殖地的巡查管护,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沿海滩涂、红树林区域要充实管护力量,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的巡护,防止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发生。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收缴鸟网等乱捕滥猎候鸟和其他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的野外生存环境。 
    三、加强巡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镇(街道)是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安排落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镇(街道)、村(社区)二级要落实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打击乱砍滥伐,毁林筑坟、采石取土,未批先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违反林业有关法律法规,需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爱林、护林,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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