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城管〔2024〕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6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持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公共区域秩序。
第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中心城区北岸共享单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占道、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建立考评机制,对运营企业的运行、维护、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市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金平区、龙湖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城管部门、各镇(街道)根据属地责任落实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根据职责,对违规占道停放、破坏城市容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市城管局按照一网统管整体规划,建设市共享单车管理平台,统一组织划设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电子围栏和停放区域,监督管理共享单车的日常运作。
第六条 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市城管局及时将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送,作为运营企业奖惩依据。
第七条 运营企业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需要临时停放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公平竞争条件应当主要包括运营企业能够满足下列要求:
(一)将投放的共享单车实时定位数据、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系统管理数据信息接入市共享单车管理平台,且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接受市城管部门的监管。
(二)利用先进成熟的定点精准停车(还车)、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通过智能管理技术,规范共享单车停放到划定的区域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共享单车配置精准卫星定位系统。
(三)按共享单车投放数与维保人员数的一定配比组建专门管理队伍,按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占用面积与配备仓库面积的一定配比配备仓库。
(四)建立共享单车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日常运营调度,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对共享单车采取下列日常管理措施:
1.及时收回故障共享单车,排除共享单车安全隐患,确保共享单车车况良好;
2.及时有效清理挤占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共享单车;
3.及时有效清运整理停放区域满溢堆积的共享单车;
4.配合做好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及时清理共享单车上乱张贴的小广告及车筐内的垃圾杂物;
6.及时有效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处置因共享单车流动异常造成区域内共享单车淤积、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共享单车数量配置等情况。
(五)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2.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3.约定违规停放(骑行)违约金、信用评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特定手机号码使用共享单车等违约责任,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骑行)行为的约束;
4.骑行安全保险相关规定。
(六)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24小时投诉处理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有效处置社会公众投诉的共享单车违规停放、维护管理不力等问题。
第八条市城管局应当与取得许可的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将公平竞争条件纳入协议,就运营企业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要求和与市城管局签订的协议进行运营。
第十条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共享单车停放义务,切实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秩序。
市民群众发现共享单车违规乱停放的,可以通过城管随手拍等方式向城管部门举报或向运营企业投诉。
第十一条 出现大量堆积的共享单车未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级城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区域以外乱停放的共享单车的,由城管部门、各镇(街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维护良好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运营企业应当运用多种载体,引导用户遵章守纪、规范停放,并积极纠正各类不文明停放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 《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解读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