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病诊断申请指南
一、劳动者本人或代理人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健康损害证明材料。包括:历年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原件保存方盖公章或签名。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原件保存方盖公章。在检测结果页面将劳动者工作岗位对应检测点圈出,在旁注明“此为×××的工作岗位/场所”,劳动者签名、用人单位盖公章确认。
(五)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证明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名)。
(六)用人单位指定单位方具体负责人,填写授权委托证明书(用人单位盖章),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签名)。
(七)《职业病诊断质证确认书》。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上述(一)、(四)项材料,劳动者本人或代理人对其内容进行质证确认并签名。
(八)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疑似职业病通知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卡、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如无法提交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的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及时作出诊断结论。
五、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六、当事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保存者为劳动者的应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捺印指模。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本单位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394037
地址:汕头市珠峰南路市职业病防治所七楼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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