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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0-05-07 16:5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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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2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

  

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3.实施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4.继续按照《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文)的文件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阶段性缓缴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5.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汕建筑施工企业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6.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可按规定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补缴。相关补缴业务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该补缴时段可计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7.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8.2020年至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2017年汕头市征收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市残联负责)

  9.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市残联负责)

  10.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1.5%招用残疾人,每多安排1人,按每人每年3000元奖励用人单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盲人按摩机构稳就业专项补贴发放工作。(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

  1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的稳岗返还标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2.本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健全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宣传用好省司法厅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粤省事疫情防控服务专区“防疫相关法律咨询”专栏等线上平台,做好本市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工作,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注重发挥广东法律服务网、12348热线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劳资双方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咨询服务。加强部门间协作,确保劳动关系争议得到妥善处置。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六)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

  14.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动复工复产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号),重点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小微企业贷款不良比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两增两控”监管导向。(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负责)

  15.指导相关银行机构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协调银行机构对接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应根据实际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负责)

  17.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大对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担保的支持,新增(含续保)对规上限上企业、培育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的,按融资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贴,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时,配合省做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实施工作。(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加强企业用地、销售等扶持。

  18.贯彻落实省产业共建工作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载功能,促进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推动产业共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9.贯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资〔2017〕3号)及《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75号),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给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实施《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推动一批标准厂房项目建设,鼓励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实行租金优惠等扶持措施,加大力度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20.依托电商产业协会,通过资源对接会,推进我市企业对接国内外各大电商平台。继续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展示交流平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八)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21.鼓励托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制定并出台汕头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办法,统筹推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公布托育机构备案流程,推动托育机构备案制度实施;推进2家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12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19〕24号),积极参与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及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推进龙湖区福利院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完工投入使用;以龙湖区为试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由财政资金给予资助。(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龙湖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2.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组织和扶持文旅企业开展客源市场推介和拓展活动,持续开展汕头市“惠民之旅”活动,拉动本地旅游市场。组织企业参加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为企业提供展示交流平台,促进文旅消费。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23.释放汽车消费潜力。落实降低外来人口在本市购车上牌门槛有关政策,推动促进汽车消费政策措施实施。(市商务局负责)

  24.培育服务外包市场。通过多种形式,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积极进行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帮助企业熟悉服务外包业务整个办理流程;针对有意向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但未实质性开展的企业,了解企业情况并指导企业开展业务, 根据相关政策扶持方向给企业发展建议;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与海内外外包业界的合作,提升外包产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25.执行好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26.加快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快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启动中心城区道路网近期建设计划(2020-2022年)的编制工作,提前谋划未来三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和实施计划。加快补齐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支撑亚青会的举办,促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全面再上新台阶。(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7.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各区(县)人民政府及老旧小区改造管理部门要按照粤建城函〔2019〕814号和粤建节〔2019〕183号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并尊重住户参与改造的意愿,细致摸查,科学论证,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2020年全面完成乌桥岛棚户区棚改房1149套开工任务,加快安置区建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按照脱贫攻坚工作部署,2020年由各区(县)政府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动态新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落实改造,并给予适当的奖金补助。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跟进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在行业管理各环节支持和保障城市停车场规划内容、指标的实施。落实《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把我市建设成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8.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积极运用PPP等形式,鼓励骨干建筑企业利用社会资源及专业运作优势,参与公共领域的建设及服务等传统由政府承担的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和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为政府和企业带来效益,实现共赢。同时鼓励骨干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让更多本市建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负责)

  29.深入实施《汕头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0)》,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30.对本市企业在2020年2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均提供“理赔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市商务局负责)

  31.根据市政府《2019年度促进进出口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施方案》,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2019年-2020年度实际缴纳保费给予10%的资助(不包括投保“小微企业专项”与“中型企业专项”);对单机和成套设备(指出口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上的单机和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成套设备)出口投保按实际缴纳保费增加10%的资助。(市商务局负责)

  32.搭建海外信息资源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汕头经济特区的侨资侨力优势,进一步落实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加强与海外潮团侨胞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拓宽企业“走出去”渠道和领域,组织赴国外开展经济交流活动,引导和推动有实力有意向的企业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研发平台和营销网络。(市商务局负责)

  33.按照省政府批复的《中国(汕头)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市商务局负责)

  (十一)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34.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生物医药等战略性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5.加大5G应用及产业项目扶持力度。加快推动5G与实体经济、垂直行业深度融合,借助亚青会,率先在4K/8K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智慧农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政务、智慧交通等重点领域开展5G示范应用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6.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本市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并申报国家保费补贴资金,进一步推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升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二)鼓励到基层就业。

  37.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0年我市计划招募150名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完善激励保障措施,提升服务基层综合能力。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需求摸查,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粤东西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公开招聘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38.加大政策倾斜,鼓励更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市征兵办负责)

  39.积极参加省组织开展的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本市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40.认真贯彻广东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41.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42.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43.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

  44.出台专门政策,进一步规范对灵活就业的服务管理,提供便利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按规定实施就业补贴、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创业扶持等支持政策,保护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5.根据省的部署,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6.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7.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实施力度。

  48.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49.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积极推动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与园区对接,在有条件的园区推动免担保机制,创新园区融资形式,加快产业园区平台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50.积极发挥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51.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人社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十七)进一步落实支持初创企业补贴政策。

  52.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初创企业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3.宣传发动我市创业者参加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省财政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象范围扩大至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八)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54.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6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55.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56.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7.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培育引导市级家庭农场,条件成熟推荐省级家庭农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58.至2020年,全市建设4个以上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被评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予以1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9.对照省公布的条件,鼓励创建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0.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61.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优先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及各类农业技术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62.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到基层就业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3.自2021届起,对在本市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或属残疾人,或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人2000元的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对在上述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5月底前发放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4.实施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行动,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要拿出空缺岗位的一定比例招聘高校毕业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5.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鼓励开发就业岗位,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66.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本市组织1400名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各类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组织就业见习的,每人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用人单位见习留用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7.2018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含2018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毕业生仍可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享受原相关政策待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稳定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长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68.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69.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给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至5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70.加强本市就业扶贫基地建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71.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72.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73.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二十二)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74.大力实施“汕头技工”“粤菜师傅(潮菜)”“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5.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6.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77.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78.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专项职业能力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深圳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三)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

  80.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贯彻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市教育局负责)

  81.推动汕头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序列并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推动汕头中医药技工学校创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推动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82.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二十四)维护困难企业职工权益。

  83.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妥善处理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转移工作,困难企业养老保险有欠费情况,单位职工可以申请补缴欠费或放弃补缴个人欠费,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五)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84.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85.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失业人员帮扶力度。

  86.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87.完善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8.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市民政局负责)

  8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市民政局负责)

  90.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二十七)继续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

  91.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和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加快推进《汕头市引进博(硕)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专精特新”等民营企业协助招聘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92.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3.扩大职业介绍补贴对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支持复工复产。

  94.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95.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汕返岗,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96.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

  97.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岗位信息公开发布的要求,及时将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集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在汕潮揭人力资源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公开发布;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2020年二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98.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组织开展进校院招聘活动,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9.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00.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及产业园建设。被评为“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补。继续实施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对被评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20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01.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三十)推进就业失业登记。

  102.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03.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在市直和各区县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04.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105.建立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定期开展情况收集和分析研判,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

  106.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15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07.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08.做好就业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办好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回应和办理企业关于用工、融资、税务、进出口等方面诉求,努力实现“企业有呼、政府必应”。建好12345热线知识库,充实完善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内容,发挥12345热线作用,通过电话语音、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载体,7×24小时不间断接处、转办企业和群众诉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9〕28号、国办发〔2020〕6号、粤府〔2020〕12号、粤府办〔2020〕8号等稳定和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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