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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2012-10-26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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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汕头市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意义和背景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全市城镇仍有相当数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为加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汕头市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区域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

5.《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粤府〔201070)

6.《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

7.《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

8.《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9.《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

10.《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

11.《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改善民生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供应,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进三旧改造,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住房保障,逐步将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五条 保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住房保障水平既要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又要考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落实好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4. 落实职责,强化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县)二级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规划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平方米 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并逐步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011-2015年新增(含新建、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1574套、经济适用住房1207套、公共租赁住房13295套、限价商品房145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129户。

――市本级新增廉租住房1130套、经济适用住房907套、公共租赁住房4347套、限价商品房145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583户。

――保税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高新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1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60套。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房60套、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88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98户。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30户。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338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85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20户。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38套、公共租赁住房1835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0户。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8套、公共租赁住房22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8户。

第七条 年度目标

1.2011年,全市计划筹建保障性住房8616套,其中新增(含新建、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1574套、经济适用住房1207套、公共租赁住房4835套、限价商品房10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99户。

――市本级新增廉租住房1130套、经济适用住房907套、公共租赁住房600套、限价商品房10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99户。

――保税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高新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7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房60套、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800套。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400套。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338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公共租赁住房75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0户。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38套、公共租赁住房735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户。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8套、公共租赁住房150套。

2.2012年,全市计划新增公共租赁住房4260套、限价商品房45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200户。

――市本级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247套、限价商品房45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84户。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澄海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8户。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300套。

――潮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

――潮南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0户。

――南澳县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8户。

3.2013年,全市计划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300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1200户。

――市本级新增公共租赁住房4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00户。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澄海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8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0户。

――潮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潮南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0户。

――南澳县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户。

4.2014年,全市计划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400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1100户。

――市本级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00户。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0套。

――澄海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0户。

――潮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潮南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0户。

――南澳县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户。

5.2015年,全市计划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00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1000户。

――市本级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00户。

――金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

――龙湖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0套。

――澄海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濠江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0户。

――潮阳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户。

――潮南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0户。

――南澳县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户。

保税区、高新区按以需定建的原则进行年度目标的调整。

第八条 土地需求

“十二五” 期间全市需落实建设用地 18.29公顷 ,其中:廉租住房用地 1.33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1.21公顷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13.95公顷 ,限价商品住房用地 1.8公顷 (详见附表7)。继续通过改建、三旧配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尽量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 资金需求

“十二五”期间我市需落实保障性住房总资金25.54亿元,其中,廉租住房约需资金2.15亿元,经济适用住房约需资金2.0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约需资金21.24亿元,租赁补贴约需资金0.15亿元(详见附表8)。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保障方式

各级政府及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实施商品房项目和“三旧”改建项目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金平区、龙湖区内以货币补贴方式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11年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2平方米;2012-2013年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2014- 2015年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4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施行。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

3.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掌握,集体宿舍配租面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掌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确定。

4.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在60-90平方米,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采取新出让用地集中建设、配建和已出让住宅开发用地增容过程配建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章 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政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OT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营运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按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比例办理,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争取将我市纳入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发行企业债券、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可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保障政策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创新体制保障

1理顺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合理设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明晰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实施统一管理,确保高效、有序,防止政出门、推诿扯皮或者职能空挂、无人落实。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分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标准,审核、分配程序,以及工作考核、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下级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区县政府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增编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已设立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分配、销售以及准入审核、登记、统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

市已成立了住房保障中心,条件具备的区(县)应于2012年底前成立本级住房保障中心,条件尚未具备的区县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满足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保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第十六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与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等责任主体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同时加强监督考核。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合理选址,提高土地利用率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有潮汕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十八条 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计划生育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管理。各区(县)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平台共享渠道,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和抽签或摇号选房、公证、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3.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一旦发现入住对象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租房,或者擅自转租、闲置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行政处罚、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强化公租房合同管理,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加大投入、建设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度监控,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分配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保障性住房政策导向、工程进展等信息,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土地供应等提供信息指引。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区县负责编制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汕头市2011-2015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2.汕头市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3.汕头市2012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4.汕头市2013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5.汕头市2014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6.汕头市2015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表

7.汕头市2011-2015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土地需求表

8.汕头市2011-2015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资金需求表



汕房产[2012]142号2011-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表(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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