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5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租金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租房共224套(详见附件1),主要分布在潮馨园、长兴苑一区、金湖路37号、汕樟路113号、华新西路10号新华园等片区及个别零星房源。其中,一房一厅共79套(含单间27套),二房一厅共128套,三房一厅共17套。
租金标准:
(一)潮馨园、长兴苑一区公租房: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5.00元/㎡·月;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家庭,租金标准1元/㎡·月。
(二)金湖路37号、汕樟路113号、华新西路10号新华园及个别零星公租房: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2.34元/㎡·月;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家庭,租金标准1元/㎡·月。
计租办法:每月租金(元)=租金标准×建筑面积
二、申请条件
本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镇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100元(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00元;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公布标准的110%;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4、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下称《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称《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下称《低边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下称《支出型证》);
(2)截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年满60周岁;(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见义勇为人员或抚恤优抚对象;(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大病、慢病,且成功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营运车辆除外);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出资额为零的企业监事、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4、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摊位、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至2025年9月5日止),法定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证》《低边证》或《支出型证》、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证材料、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抚恤优抚证明材料等材料原件(其他申请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电话:0754-88489862,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或 下午 13:00-17:00)。
2、正在享受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本次申请条件的,可到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转实物配租申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电话:0754-88489862,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或下午 13:00-17:00,受理材料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公租房所属的房管所负责通知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获得配租的家庭自愿放弃所配公租房的,应当向公租房所属的房管所提出书面声明。放弃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
(三)未获得实物配租的新增申请家庭可以在领取到《公租房配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转为租赁住房补贴予以保障、签订《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签订协议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转为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再保留本次公租房保障资格。
配号后放弃的新增申请家庭,可以在收到房管所发送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转为租赁住房补贴予以保障、签订《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签订协议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转为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再保留本次公租房保障资格。
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转实物配租的,自配租大会之日起,暂停当季度及后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获得实物配租的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不再补发暂停部分的租赁住房补贴,原签订的《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自动解除;未获得实物配租或配号后放弃的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按原签订的《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因申请实物配租期间暂缓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予以补发。
(4)本次配租的信息公开网站为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为:https://www.shantou.gov.cn/cnst/zdly/bzxzfxxgk/index.html。咨询电话为:汕头市住房保障中心0754-88487968、88486082。
附件:1. 2025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表.xls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