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实施,尚未建立气价联动机制的市县,应按要求完成工作。同时,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今年来我市整体燃气价格处于较高位,且呈现涨跌交替、变动频繁的情况,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需要实时动态调整,用气企业难以控制终端成本。建立长效调节机制,将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动态挂钩,确保企业合理收益,预留统筹空间。同时,因价格波动而频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对用户带来的短期冲击,建立联动机制用气企业能较好地控制终端成本。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
三、主要内容
(一)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主要明确销售价格构成、核定我市中心城区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同时确认此次核定的气源采购价格作为本次启动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期气源价格。
(二)联动范围。指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原则上以90天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沿用。
(四)联动公式。调整后非居民管道燃气基准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管道燃气基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价程序。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燃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采购价格下浮幅度超过5%,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交调价申请,即可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启动调价程序,下调终端销售价格。
(六)保障措施。具体为建立报备制度、控制采购成本、储备充足气源和做好宣传解释。
四、执行时间
本联动机制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汕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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