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26〕244号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发展改革局,中心城区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燃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5〕5号)等规定,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20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燃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非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销售价格=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一)气源采购价格
气源采购价格是指燃气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与购气业务相关的采购成本、运输费用等。核定我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采购平均价格为4.44元/m3,管道石油气采购平均价格为13.99元/m3,作为本次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和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确认的气源采购价格,以及启动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期气源采购价格。
(二)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经核算,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1.00元/m3,管道石油气配气价格为3.21元/m3。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
(三)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为5.44元/m3;非居民管道石油气基准销售价格为17.20元/m3。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建立非居民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
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指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燃气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中心城区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2.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原则上以90天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沿用。
3.联动公式
调整后非居民管道燃气基准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管道燃气基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供需双方在调整后的基准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其中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是指计算期内我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联动调整后,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是指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或者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减。
终端销售价格包括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二)调价程序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燃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采购价格下浮幅度达到或超过5%,燃气企业未及时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调价程序,下调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采购价格上浮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纳入下期调整时统筹考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报备制度。燃气企业应建立气源采购台账,于每月结束后25天内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上一月经营情况,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视情况采取参照其他较低成本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调整价格。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燃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燃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储备充足气源。燃气企业应多方组织气源,并做好燃气储备工作,落实城镇燃气保供应主体责任,确保燃气安全稳定足量供应,不得擅自断供、短供,或增加限购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提高或变相提高终端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燃气市场秩序。
(五)做好宣传解释。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同步接受用户咨询。
本联动机制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汕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可参照本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属地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 《汕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解读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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