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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解读
  • 2026-08-24 10:3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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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拟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止。

  2026年6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有效期届满前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对照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最新法治规范和精细化治理要求,《办法》存在与最新监管重点衔接不足、对照最新法律要求不细等问题,需针对性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办法》科学性、适配性。

  二、政策依据

  《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更新法律依据

  本次《办法》对照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新法治规范和精细化治理要求,进一步针对性修订完善内容,规范文字表达,提升《办法》科学性、适配性,同时衔接《信访工作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办法》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二)优化章节划分

  本次《办法》重新梳理内容体系,优化章节划分,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流程闭环、贴合实操”的整体修订思路,打破原有条款零散、逻辑交叉、流程割裂的旧架构,从前置原则界定、举报线索受理核查、分级奖励标准设定,到奖励申报审核发放、举报人权益保障、违规情形追责及附则管理,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实现条款结构化、工作流程化、标准精细化、监管闭环化,全面适配汕头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工作法治化建设。

  (三)完善监督管理

  本次修订完善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构建起覆盖执法人员、举报人全流程的闭环监管约束体系。一方面强化内部廉政监督,细化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串通骗奖、履职缺位、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违规情形,并明确相应追责要求,筑牢内部管理防线;另一方面完善举报人约束机制,增设奖金事后追回机制,针对奖励发放后查实符合不予奖励情形的,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已发放奖金,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流失。

  另外,此次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最新表述,同时结合“十五五”生态环境重点监管方向增加相应条款,如新污染物、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等单位、危废管理等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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