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单行法律同时废止,原有上位法依据将发生重大调整,为保证政策合法有效、避免执法依据冲突,亟须对上述文件的依据条款进行集中修订,统一调整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依据,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与国家最新法律体系无缝衔接、规范施行。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等。该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段的法律法规依据均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汕府〔2025〕55号)第一段的法律法规依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二)《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第三大点第二小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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