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2026年7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汕府〔2022〕122号)予以修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第三大点第二小点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汕府〔2025〕37号)予以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
三、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汕府〔2025〕55号)予以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汕府〔2026〕1号)予以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2026-07-3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