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的公告》(汕府〔2026〕18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6年6月8日印发。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扩权赋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2023年市政府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明确1063项区(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统一部署,切实为基层减负,2025年市政府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5〕42号),对汕府〔2023〕64号文件的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内容作出调整,收回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为做好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法律衔接工作,市政府按要求提请省政府决定将部分区(县)级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2025年12月底省政府作出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我市镇(街道)行使的批复,并明确“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之前各地交由镇街实施的本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各县级政府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2026年3月底,我市7个区(县)政府按要求发布关于将部分区(县)级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过程
由于2023年市政府发布的汕府〔2023〕64号文件和2025年市政府发布的汕府〔2025〕42号文件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公告代拟稿,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后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公告》经十五届第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告》内容及说明
现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5〕42号)。
汕府〔2023〕64号和汕府〔2025〕42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区(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有关事项,严格依照省政府批复及各区(县)政府公告执行;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各区(县)政府根据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公布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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