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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解读
  • 2026-05-11 10: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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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是残疾人群体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大部分家庭存在缺乏主要劳力、多数体弱多病,甚至需长期服药等困难。从2012年开始,市残联每年将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纳入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2021年底,为规范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精神,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汕残联〔2022〕16号),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26年4月30日期满。按有关规定,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于2025年12月启动评估和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及论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汕残联〔2026〕10号,下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确定了受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申领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实施办法》界定了在救助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过程中,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的职能,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救助机制。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同一户籍内有三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列入本办法受助对象(下称“受助户”)。

  以下人员可列入家庭成员范畴:

  (一)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的亲属人员;

  (二)集体户籍的,以同一集体户中的近亲属统计为一户家庭成员;

  (三)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

  经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不列为家庭成员。

  二、补助标准

  按每户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三、申请流程

  首次申请救助的受助户,由户主或其委托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每年5月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村(居)委会检验后退还申请受助户):

  (一)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户主及持证残疾人户口页;

  (二)户主及持证残疾人身份证,由委托人申请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

  (三)家庭内持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四)受助户任一家庭成员的有效社会保障卡;

  (五)集体户籍人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声明(申请人签名);

  (六)非同一户籍,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需提交共同居住声明(申请人签名)。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受助户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之后列入长效救助范围,无需每年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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